- 截止2019年9月4日,“西瓜视频”平台上未经允许传播的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动态画面的短视频多达超过32万条。这些短视频大多是用户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一般在十至二十分钟之间。
-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著作权归于腾讯,将《王者荣耀》游戏动态画面制作成短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侵权行为,遂将西瓜视频运营方等公司诉至法院。
- 被告方除了抗辩称《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还主张游戏整体画面、短视频的著作权均应归属于游戏用户。
关于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形成的作用,双方有不同看法:
“游戏用户能够见到的和体验到的所有画面、音乐、文字等内容都是由游戏开发商设计出来的,用户所有的操作到画面的表现之间背后都是由代码逻辑实现的,而代码逻辑都是由策划和程序共同实现的,虽然游戏结果内容无法预测,但是用户所有的玩法都不能超出设计的游戏规则,所有用户的输入、对应的反馈和表现出来的画面形式都是在设计和预期之内。”
“……游戏画面大部分在游戏厂商设置范围内,但是具体怎么玩的游戏厂商无法预设……”;“短视频吸引观众的是用户的个人魅力,主要是靠用户的视频风格,技能的讲解才艺方面吸引粉丝,会有人虽然不喜欢玩《王者荣耀》但会看短视频,作为游戏用户会引导大家一起来玩游戏。短视频中用户解说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心态、当前局势以及一些笑话和跟粉丝的互动。”法院认为,判断著作权归属需要考虑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有玩家的独创性贡献,对于某些提供创作工具供玩家发挥、玩家自由度高、具备一定创作空间的游戏,玩家有可能基于其独创性贡献获取相应权利。但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 在涉案游戏《王者荣耀》运行过程中,玩家的操作只是单纯调用资源库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重现游戏创作者的预设内容。
- 同一玩家或不同玩家的不同选择虽然会导致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存在些许差别,但这些连续画面之间总是有实质部分的画面、音乐、人物形象、游戏进程是相同的,且重复出现。
- 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及其组成部分均来源于游戏资源库,并没有超出游戏创作者的预设范围。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玩家对《王者荣耀》游戏运行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具有独创性贡献,被告关于玩家应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审查游戏用户对《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是否享有著作权时也有相同观点,即游戏用户操作游戏时具有“主动性”,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游戏用户“既未创作出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游戏元素,也未创作出可以单独从《英雄联盟》游戏中分离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连续活动画面”。
- 判决写道,“游戏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中的游戏元素,是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整个逻辑框架内进行,其作用仅是使得游戏内含的虚拟不可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变成了视觉可以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本质上不过是将某些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再现。在这个再现过程中,游戏用户虽存在一定主动性,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无论游戏用户再现出多少种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库相结合的《英雄联盟》游戏始终具有同一性,游戏用户既未创作出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游戏元素,也未创作出可以单独从《英雄联盟》游戏中分离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连续活动画面,因此游戏用户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
在腾讯与西瓜视频因《穿越火线》《王者荣耀》《英雄联盟》等游戏直播、短视频传播等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中,被告除了以游戏用户对游戏整体画面的贡献对抗原告的著作权权属主张,还以游戏用户享有相关游戏视频的著作权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是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而非视频的著作权,即使玩家对二创形成的游戏视频享有著作权,其权利行使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环节,即玩家对二创游戏视频享有著作权是有前提的——构成作品。本案中法院并未对玩家制作的游戏视频可版权性、作品类型、著作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判断(原告律师函涉及16个视频,公证取证了2000多条视频,平台总共有32万余条视频),但对照之前斗鱼和全民TV“炉石传说”游戏解说纠纷一案来看,法院对游戏直播、解说等形成的视频可版权性往往会适用以下判断标准:
- 若游戏视频只是对游戏主播直播游戏过程的录制,虽然主播在游戏画面基础上添加了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但通常添加的内容较为简单,并无独创性,这类游戏视频难以构成类电作品;
- 若视频制作者在内容取舍、进程编排等环节中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游戏视频也有可能构成类电作品。
在腾讯公司和西瓜视频关于《穿越火线》直播侵权案中,法院也有同类判断:
“关于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提出游戏直播画面构成新作品,著作权应由进行二次创作的主播享有的主张。直播有多种类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新作品不能一概而论。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涉案的游戏直播系在游戏画面基础上添加了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添加的内容较为简单,并无独创性,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的直播画面构成新作品。”
被告在《英雄联盟》相关案件的抗辩意见中曾提到原告的平台服务协议,即腾讯在《英雄联盟创作服务平台服务协议》中规定,用户内容的所有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因此用户对《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法院不支持被告主张,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 “该协议约定用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精彩集锦/娱乐视频,英雄攻略,热点/赛事资讯,并未明确约定《英雄联盟》游戏画面著作权由用户享有。”
- “……如果用户内容包括了英雄联盟游戏画面,将使游戏整体画面被无数用户切割为成千上万个独立作品,产生成千上万个著作权人,导致后续对游戏整体利用的混乱,不利于作品的传播,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 因此,游戏用户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对于两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游戏视频的著作权归属,游戏用户创作游戏视频的过程中会为此付出一定的智力性劳动以及人力、财力,其创作成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予以保护;但游戏视频类型多样,是否构成新作品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
2021年3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574-589号
2021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3805号
2020年9月2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1756号
2019年7月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73知民初252号之一
2017年10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民终4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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