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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弓箭手,宋朝的士兵

来源:网络 浏览:86 2022-11-23 20:30:01

一、弓手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弓手”一词,见于宋太祖建隆三年( 962 )十二月的《置县尉诏》。 该敕令的内容为《续资治通鉴长编》 (以下简称《长编》 )卷3,《宋会要辑稿职官》 (以下简称《宋会要》 ) 48的60和《宋大诏令集》卷160 《政事官制》 (注:注) 因为这是关系到宋代基层武力的重要文献,所以以《宋大诏令集》和《政事十三》的相校方式(括号内为《宋会要》文字),记录全文。 贼盗斗诉讼,其监狱实际上监狱复杂,逮捕多在乡闽进行,听取决定后陪同令佐。 因为暂时的兵革,之后任命了镇员为委员会。 应逐步归理平,恢复旧制,其(宜为诸道州府,今为乡)寇斗讼公事,仍属县司,命尉官当差。 其万户以上的县有弓手差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千户以上十五人、千户以下十人。 合要节级,即旧镇司节级充值,余并回色役(其余人仰卧停止废役,回县司免役); 其弓手也用旧弓手充数,若有盗贼,则送往县尉弓亲部领、本州(县尉弓亲部领、送往本县(郡贼),群贼为画时申州及报贼使臣)、委节制、防御、巡抚使臣。 弓手开始被安置在宋朝,但有其历史发展的线索。 从《宋大诏令集》弓手设置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唐朝中叶以来,为了割据一方藩镇扩大权势,任命了亲信镇将,直接负责盗贼逮捕、斗殴等地方治安事务。 地方相关公事也可以专门用于州和节度使。 这样,镇将的权力,足以对抗亲民的县府长令,不仅干扰基层行政的正常运转,也不仅是朝廷政务的下达和推进,更严重的是基层行政体系听命于私,形成了武力私化的现象。 这是藩镇继军队之后,进一步掌握地方民政、扩大治理骨干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稳定发挥实力的最重要基础。

宋代弓箭手,宋朝的士兵

这种情况,对新成立的赵宋王朝来说,自然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匡胤建国后,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积极推进皇权集权的中央强化。 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系列接收兵权的做法后,接受枢密使赵普的建议,恢复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指导弓手,以维护地方治安。 此外,自唐五代以来,大大调整了基层武力指挥权,对镇将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一些限制,将其统辖的武装力量纳入朝廷行政体制,转变为国家机器指挥体系。 表面上是军政、民政分离,但属于皇权的掌握。 这些具体措施表明,赵匡胤从政后,努力结束了五代藩镇割据、地方权大的局面。 西安尉氏的复置和弓手属的变化,正是强化其中央权威的重要措施之一,而且是与其他重大军政措施同时推进、相互呼应、环环相扣的,对赵宋王朝来说,与“杯酒释兵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但纵观《置县尉诏》的历史背景和发展事实,弓手一词开始见于宋初,但在五代却明显存在。 这种情况,和征兵权等一切历史事件一样,不是突然出现,也不是马上消失,而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酝酿和转变。 魏统治的“弓手”是镇将隶属的,弓手出现得比宋代早,证明镇将是弓手的直接领导者。

镇将渊源颇久,但从藩镇割据兴盛的唐末五代开始,隶属藩镇,并代县尉行使权力,掌管基层军政民政。 镇将之职来源于北魏拓跋开辟疆除土时设置的。 隋唐延袭旧制,设镇将副将,掌握守备防御,属于军事系统。

唐代自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 这些藩镇为了掌握管辖地区,将管辖下的军兵驻扎在境内各州县治及关津要害地区,将所属的心腹军官授权为镇将,统率当地,作为割据资源。 镇将的地位也在奉行之上。 许多重要藩镇出身镇将,如董昌、钱刘、刘仁恭、其父刘玧等。 他们依靠的是能够直接领导武装势力,能够直接掌握镇兵、弓手等武装力量,作为个人武力资源,建立雄霸一方的局面。 另外,町将的职权也扩大了,到了五代,町将除了兵权外,还有盗窃、诉讼、催税等权力。

宋太祖建国后,为了扭转武装势力地方化和私有化的局势,建隆三年( 962 )平定荆湖后,下诏复辟县尉,同时处理缉拿盗贼、地方打官司等事务,划归基层行政县尉、县令总管。 此外,城镇还将负责的事务限制在镇郭内,规定不如乡村。 统一宋朝幽云以南后,藉《宋大诏令集》公布,为维护基层社会治安而工作的弓手,由藩镇、镇将之手改为隶县尉统辖,成为国家武力的一部分。 为了巩固统治基础,宋廷改弓手为隶县尉后,按各县户籍多寡组成固定员额,处理基层治安工作,统治基层社会。

二.角色负担下的弓手

宋代的角色是人民的重要负担。 虽然自秦汉以来一直接受徭役,但从职称来看,一直以来都是郡掾属、胥吏、乡官的变态,与兵役、大力士的关系不大。 唐末五代,兵荒马乱,为政要竞相上阵,官民动作频繁。 宋太祖为了改变无节操使民的恶习,于建隆三年( 962 ),下令“诸州不得任命道路居民为夫”,“命佐佐木差使,有不公正者,允许人民自己改正”( 《长编》卷12 ) 这时候分级只是植树的标准,后来也制定了五等户的职称比例标准,但由于基础行业成立初期,版籍散乱,标准分歧很大,缺乏全面实施的条件,可能很难定制到太平兴国五年( 980 ),京西运输使程可以重新提出“不考虑诸道州府民事徭役、不均等,因欲望驱使而定诸道运输司、差官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 (注: 《置县尉诏》卷21,第2页下。 (经过反复讨论,到淳化五年( 994 ),宋廷正式向各县表示:“每年以人力、物力定差。 一等户充里正,二等户充户长》( 《文献通考》卷35,《淳化五年三月戊辰》条,第9页下。 )户等与职务的关系到此为止已经基本确定。

在现有的宋史籍中,弓手第一次看到有关角色负担的记载是在真宗大中祥符三年( 1010 )四月。 当时,太常丞相乞伏矩在奏疏中写道:“川界弓手的家多穷,被关在长役里啊。 州县的梯度制没有交替,破坏着家财。 状况一、二等户被安排为耆老、里正,虽然没有离开过工作,但有年限。 弓手系第三等户长期不被允许换班,抱有深深的不安。 乞今满三年,代之以问官,缺其三等户,即二等户差充”。 ( 《职役》卷73,第1669页; 《续资治通鉴长编》、《续资治通鉴长编》48的61。 )据资料记载,到大中祥符三年( 1010 ),三等户成为弓手,在四川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成为病民的要素。 由此推测,淳化五年( 994 )宋廷正式向各县下诏,按人力、物力差别时,应已包括弓手。

弓手在成为百姓角色的负担后,往往会因时空环境的变化而在人员编制和性质上发生变化。 首先,员额编制因地区、户籍及国内治安因素而异。 建隆三年( 962 )十二月的诏书中,解释说每个县追加弓手的人数根据户籍数的多寡而不同,从五十人到十人。 但是,这项规定只是一项原则,实际人数往往因情况而异。 例如,干德六年( 968 )的诏书中指出:“盗贼逐渐苏醒,每个县的弓手多了一点,应该恢复差距。” (注) ) (大中祥符七年( 1014 ),“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两千户以上三十人,不足千户二十人”的人数比建隆三年)的规定有明显增加。

其次,随着宋朝与邻国关系的变化,边境地区弓手的身份也常常超越了差役的属性。 在宋夏关系紧张的时候,夏笋和苏绅提出“增设弓手、壮丁、猎户为守城做准备”。 (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3,2912页。 )及“请增加上尉人员,有益于弓手籍”。 (第《宋会要辑稿》卷125,2953页。 )

康定元年( 1040 )六月,宋廷为了加强西北边境的防御能力,敕令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等地的道路,量州县户籍,将籍民作为乡弓手、强壮防备盗贼,并纳入乡兵体系,接着将及川陕西、广南、福建以外的道路部分扩大( 《职官》卷127,3020页)为有效管理建立制度,公布《宋会要辑稿》。 庆历元年( 1041 )游历向天下分别招募了追加的弓手。 ( 《职官》卷131,第3014页。 )一系列敕令和实施,表明弓手除了从事维护国内治安的差役工作外,还留籍民兵,或被征为禁粮军,从事抵御外侮的任务。 这些额外的弓手是增加的,表示除了角色以外还有可能雇佣角色。 到了南宋,雇佣和职务的弓手同时存在。

其三是役期的限制。 宋廷规定,凡被差使的人,按岁召集县尉司,一个月后请教,到各地执勤。 (注)黄繁光前言,第39页。 )弓手的服务时间,在宋初是“无年限的徐替之文”。 这是宋廷考虑到当地人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决定让他们熟悉武艺,便于掌握地方形势,维护治安。 但参与地方性治安维护的弓手,除每年定期开展指导培训活动外,一旦出现盗匪、发生变乱,县政府必须担负通缉令重任,任务繁重,劳动力不稳定,经营和维护家业不能懈怠,无限期担任此职因此,真宗以来,弓手的任期问题,成为廷臣讨论的焦点。 乞伏矩在大中祥符三年( 1010 )的奏章中指出:“四川弓手被关长,州县拘常制不换班,破家破产。”并建议除志愿者外,所有人工龄3年即可换班。 但是,豪民雇惰农替役,不能打兵战,不能维护治安,仍然禁止雇人替役。 (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6,2207页)。

那四则是准备武器的问题。 弓手是维护县邑治安的主要职责,除了训练外还需要武器装备,但宋廷深害怕五代乱象的再现,导致政权不稳,禁止私人拥有武器。 此后,发生了复州弓手携带弓刀捕寇的事件,州政府引用了《续资治通鉴长编》,弓手杖脊配隶本城的状况,(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1984页。 )引起廷臣批评,宋廷于大中祥符九年( 1016 )四月允许弓手携带部分武器,但须造册管理。 此后,弓手曾亲自放置弓弩,但宋廷仍多不胜数,规定官吏购买后让百姓管理使用。

三.弓手的职务及其变迁

弓手的首要任务是逐贼。 宋成立后,作为巩固基层治安的重要武装警备力量,如上所述。 但此后,随着国内治安和宋、辽夏关系的变化,服役期、员额编制、仪器配备甚至职务负担都有了明显的变化。 宋、辽夏对峙期间,宋廷臣在边境附近的陕西、河东、河北有大批籍民为弓手、守边,成为重要的边防武力之一。 乡弓手刺面,收为正规军,宋、辽夏关系缓和时,弓手刺手背,改称义勇,表明弓手在西北边区编成民兵或正规军,成为宋廷抗敌侮的武力,超越了原盗治安的任务

高宗即位之初,为了直接从南方缓和金兵的压力,在沦陷的河北、河东、京东西、京畿等地追加了弓手,作为抵抗金兵、保护乡土的武力训练了武艺。 当时,宋廷臣为了让弓手承担抗敌的责任,严禁州县长官让他们任意使役。 否则,以禁军法驳斥私用角色。 建炎三年( 1129 )二月,金兵南犯抵达淮南东路招信县,县尉率所弓手百人奋勇抗金,使高宗君臣能稳中向南,在江南建立政权。 同年3月,苗、刘囚禁高宗,发动兵变时,为了壮大声势,也曾试图招募两浙一半新旧弓手前往杭州,对抗拯救高宗的力量。 在特定时期和地区,宋廷为了加强边防,发挥抗敌作用,把弓手纳入国防军事体制之中,使其作用具有与一般人的职务不同的性质。

一般来说,弓手是基层社会治安的维护者。 但是,弓手在指挥体系上属于地方行政长官之一的县尉,因此根据这种隶属关系,弓手必须遵从地方长官的意愿,承担很多本职以外的任务。 官府因害怕商人逃税,指使弓手逮捕他们,他们乘机作恶,搜刮人民财物,骚扰人民家园,不让人民谈天说地。 其行为尤甚于抢劫,反而成了乡村喧嚣的渊薮。 弓手是基层行政机构中拥有武装力量的成员,是县政府执行任务的利器。 地方政府使用弓手达到了维持地方治安、维持官公权力的效果,但是官公厅向下乡派遣持有武器装备的人们,对乡野的小民来说,平时具有城镇的威慑力,是一种压力。 如果他们在乡村违法乱纪、恐吓乡村,自然会给官员、学者、社会留下不好的负面印象。

但弓手给基层社会带来不良印象,与他们的直属长官包括县尉、巡警、县令在内的行为有密切关系。 胡颖在《弓手、强壮通制》文中明确,巡周不仅在主持科引起民间反感,还利用乡民之间因琐事打官司之机,主动派出弓手、土军下乡,任意逮捕百姓,对当事人采取重案处理。

此外,高手的恐吓,往往迫使这些武装力量雄厚的弓手,压榨无辜百姓,当然会招致嘲笑的评价。 真德秀曾说:“闻县丞、簿、尉等官吏,也有不发工资的地方。 里巷有句谚语叫‘丞相、簿食乡司、县尉食弓手’,丢廉耻、丢职就是这个道理。”

由此可见,弓手的行为引起反感的原因之一,显然与他们长官的做法有密切关系。 除了接受行政官的指示执行本职以上的事情之外,弓手也经常受到地方有力人士的委托和唆使,从事违法的工作。 黄干在“危险教授制止了对熊祥的盗窃”的判决书中指出,危险教授和熊祥在土地纠纷中控告熊祥窝藏盗贼。 病危教授贯穿关节,县尉指名弓手黄友徐亮擒获被牵连民众,击得体无完肤,痛苦不堪,被迫承认。 这件事黄干弄清楚了,不仅熊祥他们是清白的,弓手黄友徐亮也是六十岁的人。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但是,实际上导致社会对弓的负面看法的重要因素是弓之手本身。 弓手是乡村中等家庭的职务负担之一,专业缉拿盗窃,不得有差别。 宋廷为了弓手了解当地山川道路的险情,也为了了解奸寇窟的窝点,原本就有无年限轮换的规定,这个职务成了弓手终生摆脱不了的枷锁。 此后,鉴于实际情况,宋廷逐渐允许交换。 但是,规定兵役的人除了从家里被免除其他职务以外,没有工资。 神宗实施免役法后,支付了弓手雇佣金,但很少。 靠养老金难以维持家计的时候,会被利益所诱惑,进行各种各样的胁迫,谋求自己的利益。 政府如果花钱困难、财政拮据,就不能按时雇钱,即使拖欠,也可以借机工作。 陈襄《续资治通鉴长编》,“县里有弓手、手力,侍奉公家。 本以为藉月供衣食,但县里日常做不到。 大多数情况下,给不了几个月左右。 他遵命抱养,丧事嫁人,步步紧逼。 ”他说。 这种情况,容易借弓手在乡下抓盗之机,照顾善良百姓,骚扰乡民。 另一种情况是弓手依靠武力与地方盐户勾结,以缉拿走私分子为名谋取钱财。 嘉泰四年( 1204 )十月,掌管浙西提茶盐的史弥远在奏疏中说:“分盐,弓手、土军与亭户表里如一,以其私烧、私卖为名,横行村落及私卖,与巡察、尉官同游,一概不举职。” 这种自身的工资结构和由此而来的贪婪行为,是引起弓手负面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宋王朝世代相传的名门世家家族罕见,多为科举崛起的新兴学者家族。 科举考试是士人当官、家族兴起的重要保险,一个学者只有在科学考试竞争中占有优势才能当官。 此后,无论驻外官员还是奉祠在家,对国政乃至地方事务的发言都有一定的分量。 这些地方崛起的学者,除了关注时政外,到南宋时还积极参与家乡的地方事务、公共建设,如学校、贡院、寺庙、建桥、铺路、慈善乃至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多方面事务,起到重要作用,藉以培养地方声誉失败的学者即使从事教师、魔女、医、商等行业,也以知识为生。 他们参加了当地的事务,与当地的名族和政府进行了交流,成为了在地方上有影响力的高级化。 这些学者和地方名族相互联系、凝聚,形成了当地社会具有影响力的地方势力。

于是,官吏、地方势力和胥吏成为基层社会的三大主要力量,相互保持着密切而有担当的关系。 其中看似谦虚,但地方事务执行者弓手和胥吏阶层,是另一个势力的交流所。

因此,弓手是观察基层社会的基础。 弓手是基层行政体系中唯一拥有武装力量的人,其工作性质和作用原本以维护地方治安、巩固政权为主,但由于时空因素,经常发生变化,经常超出原计划的职权范围。 弓手在基层社会的作用很重,参与很深,经常起到有争议的作用,引起了负面的印象,从官员和学者对他们有不同评价的宋元官箴书、世范、家规等书中,可以看出当时许多学者对弓手和地方胥吏都有不同的评价在《私置衣甲、器械律》这样的判决中,可以看到他们在基层社会中实际扮演的角色。 通过弓手在基层社会的作用和运作,不仅可以了解地方官员和家人之间的交流,而且可以反映出传统中国基层社会各种势力的相互关系和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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