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规定片酬】11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坚决遏制追星炒星等不良倾向,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加大网络剧
【广电总局规定片酬】11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坚决遏制追星炒星等不良倾向,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加大网络剧治理力度。对于综艺嘉宾片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明确规定,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同时规定,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总片酬不得超过综艺节目总成本的四成在历次通知要求各级播出和服务机构要“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上,最新通知再次强调,“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通知再次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问题的严重危害,坚决摒弃以明星为卖点、靠明星博眼球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并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至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上线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公益基金不得投资商业性网剧(网络电影)通知同时对网剧(含网络电影)演员片酬作出规定,要求制作部门,“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通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对于前段时间流传已久的收视率造假新闻,此次通知也做出回应称,要“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具体措施包括,“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全体会员自觉抵制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建立健全深化宣传、广电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协调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工作机制,对从事、参与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坚决予以惩戒。对于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曝光,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0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