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今天就来学习吧!
1 .什么是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呢?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表述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词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使用权或使用权,包括电影、广播或电视广播中使用的电影和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或相关工业、商业和科学的使用权或使用权。
2 .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哪些呢?
就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而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将租金收入单独作为收入项目,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而税收协定规定设备租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关于提成费的理解详见国税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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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已经添加到这里,请在今天的头条客户端查看)(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权利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下列权利的使用或使用权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以及在与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有关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登记。还需要注意的是,该定义不仅包括许可支付,还包括侵权赔偿。
(二)设备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者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收入,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相关融资租赁协议中涉及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支付部分,确认为利息;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所得,使用不动产所得适用不动产所得协定的规定。
(三)使用或有权使用专用技术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与工业、商业和科学经验有关的特殊技术的收入。一般是指某一产品生产或工艺复制所必需的具有专有技术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相关的使用费通常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可以自由使用。技术许可人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也不保证实施结果。许可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要求,经研究开发后许可使用的技术,并有合同中所列的保密等使用限制。
3.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的区分
1.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
这种服务一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2.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
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一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3.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价格中,一般都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4.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般不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而是作为劳务活动收入,适用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实施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号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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