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标准)于2006年发布。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对相关业务做出了新的规范要求。为使会计处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一致,对非货币性准则进行相应调整,并对此前准则中未明确的部分事项进行修订,财政部于2019年1月发布非货币性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正式发布修订准则,自6月10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受特殊准则规范,而IFRS下的相关准则则分散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然而,国际和国内标准与此类商业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修订后的准则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进出交换资产确认点的确认和终止,细化了不同计量基础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性。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概念
【解析】资产根据未来经济利益(以货币金额的形式)是固定的还是可以确定的,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资产是相对于货币资产而言的。与原标准相比,货币资产的定义由“资产”变为“权利”,范围更广。新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没有存货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例子,因为新收入准则第14号适用于为客户进行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溢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标准规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保费占总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小于25%作为参考比例。
通常,交易双方对交易是否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根据交易的本质,从自身角度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属于界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不应根据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对投资者而言,交换资产为固定资产,交换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是接受交换的实物资产,属于股权投资的接受,而不是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情况除外:
【分析】修订后的标准文本增加了上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但原标准没有相关内容,解释中仅给出部分说明。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收益准则适用于为客户以存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与新的收益准则一致。原来的非货币性标准没有规范标准的适用范围。当非货币性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与其他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不一致时,准则适用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实际差异。因此,新非货币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应当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被排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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