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为何被判定垄断?
文/傅蔚冈
发于2021.11.15总第1020期 《中国新闻周刊》
9月底,公牛集团公告称,近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处以2020年中国国内销售额3%的罚款,金额2.94亿元。
卖电源插座的公司能垄断吗?在普罗大众眼中,似乎只有当产品是巨无霸,涉及国计民生时,才会涉及垄断。至于公牛集团因给经销商设定零售指导价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行为,大部分市民都不知所措。“全国统一零售价”,这不是挺正常的商业行为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牛集团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对手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转售给第三方的商品价格;(2)“限制转售给第三方的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对方达成并执行垄断协议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公牛集团的这一行为自2014年以来一直存在。
“经营者与交易对方达成垄断协议”、“固定转售给第三方的商品价格”或“限制转售给第三方的商品最低价格”,理论上称为转售价格维持。转售价格维持之所以被视为垄断,在于“转售”一词,指的是产品已经售出,销售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制造商将其产品出售给经销商或零售商,然后后者获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因此他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其他经销商或最终用户,这是产权制度赋予他的定价自由。
当然,转售价格维持之所以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垄断行为,更重要的原因是它侵犯了竞争秩序。这种侵权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统一销售价格降低了卖家的价格竞争,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原本消费者可以为同一款产品货比三家,但现在价格都一样,所以失去了价格选择的机会;限制最低售价增加了价格透明度,价格透明度的增加会增加市场领导者的地位,最终这个高价会转移给消费者。它减少了销售环节的创新,提高了相关市场的进入门槛,使供应商能够排除小型竞争对手和效率更高的竞争对手。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质疑反垄断法将维持转售价格视为垄断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零售不仅仅是价格,更是服务。如果只注重价格竞争,而不注重服务竞争,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我们来看这个例子:消费者在网店看中了一件衣服,但是不知道尺码合适不合适,退货太麻烦,就去线下店试穿。线下店的服务员提供服务让消费者试穿,但因为线上店比较便宜,所以试穿后转手在App下单。这种体验估计会被很多人分享,尤其是需要服务和体验的商品。
消费者选择这种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那些需要提供服务的经销商来说,就不值得了:他们自己提供服务,但是顾客流向了其他更便宜的商店。为此,有经济学家认为,维持转售价格可以避免经销商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的大幅减少将鼓励经销商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有利。
因此,《反垄断法》第15条特别规定,当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限制市场竞争时,不构成垄断协议。
不幸的是,公牛集团放弃了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和听证的权利。
(作者系上海财经政法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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