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学生朋友问:我们是车友会,一个非盈利组织。我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吗?会员费吗?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水〔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国科协、青联、台联、归侨联合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性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在次月应纳增值税中扣除,也可办理退税。
学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注册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章程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符合上述要求的会员费可免征增值税。经营服务性活动,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社会发展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年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第8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界定如下:
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是免税的收入(不是免税,而是有优惠政策和免税):
(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缴纳会费的企业的问题:我们公司加入了一个企业协会并缴纳了会费。协会未开具发票,仅开具加盖财政部印章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可以吗?
(1)会员费账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2)非税收入票据
03010(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
因此,单位征收协会出具的加盖金融监管印章的“非税收入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知识拓展:“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这三种写作方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我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注册。这些“非营利组织”应该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不是为了盈利;第二,资源提供者在组织中投入资源时没有获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主观上谋取利益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或组织,而不是不产生利润的组织。根据上述“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信息,我们知道“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它们不会产生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而设立的,例如促进文化交流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我们认为应该是“非营利组织”,而不是“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06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