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
1.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二)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三)农产品扣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购进价格和农产品购进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进项价扣除率
(4)运费计算的扣税
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买卖货物并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允许扣除。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资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2.进项税申报和抵扣时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证明,应当在签发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抵扣手续,逾期不抵扣进项税额。
3.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的进项税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采购货物和相关应税服务的异常损失。
(三)在产品和产成品因非正常损失而消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个人消费品是指游艇、汽车、摩托车等。供纳税人自用。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成本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成本。
4.进项税转出规定
(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已经扣除进项税额,但因事后改变用途或者产品、产成品发生异常损失等原因无法扣除进项税额的。则应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进项税额不能准确确定的,应当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当期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计算。
(三)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不能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月不能准确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销售额合计,当月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可准确划分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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