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法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期末津贴试行增值税退税制度。
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
1.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我们不再享受先征后退或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 示例
1.大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7年,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19年3月底留抵20万元,2019年4-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分析:
第六个月的增量税额为:900-20=70万元和50万元,满足条件1。满足2个条件。符合条件3、4、5的,大洋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2.计算退税金额。
(1)假设公司2019年4月至9月所有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为800万元,同期扣除的税款总额为150 120 130 100 180 180=860(万元)。退款比例为800/860=93.02%。
(2)增量税额=90-20=70(万元)。
(3)允许增量留抵税额=70*93.02%=65.12(万元)。
3.收到和退回的增值税备抵对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65.12万元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让)65.12万元。
4.退税余额为
90-65.12=24.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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