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参考账务处理
(1)短缺时:
借款:未决财产的损益
贷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因计量错误或收发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运营费用(自然灾害等。)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
贷方:待处理财产的损益
(3)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
no.2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这里增加了一个小程序,请在今天的头条客户端查看)(1)进项税转出不需要的情况:
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发送和接收测量时出错。
(2)进项税应转出的情况:
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政策依据:
03010(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65号)
no.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果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中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因经营不当、内控制度不规范或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匹配等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视为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的定性证明及损失专项说明。
(四)2017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5)企业应完整保存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策依据: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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