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制订18十位数的“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备案管理方法部门代码(1位)、组织 类型编码(1位)、备案管理方法行政机关行政区域划分码(6位)、主体识别码(选用机构组织代码,9位)、检验码(1位)5一部分构成,具备五个特性。
1.唯一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各地范畴内是唯一的,在其中的9位主体识别码(机构组织代码)在全国各地范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有有着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有授予一个主体。主体销户后,该编码将被存留,保存回朔查看作用。比如,一个主体由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为公司,依照法定条件,需依规销户该机关事业单位,再开设新企业。新开设公司是一个新主体,应向其派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兼容模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较大 水平地兼容目前各种组织代码,既能反映无含意编码的平稳靠谱,又能充分发挥有含意编码有利于分组管理功效,较大 水平地降低各单位更新改造成本费。
3.可靠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授予,在其主体续存期内,主体信息内容产生一切转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维持不会改变。比如,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迁移或变动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均不更改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全覆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章制度执行后,对新开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注册备案时派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开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适度方法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成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5.灵活性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普通合伙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十位数一致,全是18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同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码”,其媒介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刊登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照,做为具备法律认可的身份证件原材料,在政府机构、金融企业等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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