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增值税行为应视为销售并依法缴纳: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托运;
(二)代销。
将前两项作为一组。这两个项目都涉及“寄售”和“货物”。“代理”属于营业税服务范围,“销售”是指销售,“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即代理销售有形动产,既涉及增值税范围,也涉及营业税范围,在此应视为所有增值税应税活动。举个例子,比如A是生产西服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渠道,但是企业找了一家商场B帮其代销西服。b .销售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乙销售西装后与甲企业结算。A给B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B有增值税进项税,A有增值税销项税。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该被视为销售。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相关机构位于不同的县(市),将由不同的税务局管理。如果不在原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则应视为销售活动,应征收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将第4项和第5项作为一组。这两项强调商品的来源在企业内部,商品的目的地也在企业内部使用,即“内到内”。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作为投资的;
(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6~8为一组。这一群体强调,商品的来源可以是企业内部,也可以是企业外部购买,商品的目的地为企业外部,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也就是“里外”。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货物的所有权已经改变。例如,上面的第2、6、7和8项。
2.将自产或委托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消费领域。例如上面的第4项和第5项。
3.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被视为以堵塞管理漏洞为目的的销售。例如,上面的第3项。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为什么认定为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暂不讨论),即商品流通的所有环节。以上情况不视为销售,增值税链条将中断。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需要作为销售处理。
二、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具体分录如下: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对委托方的处理视为买断方式,收入一般在货物交付时确认;在收费模式下,收入在收到受托人的寄售清单时确认,货物在交付时计入交付货物科目。
当货物发出时
借:寄售商品
贷款:库存商品
收到付款后(寄售清单):
借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受托人在投入之前有产出。代销商品不确认收入,而是根据收取的费用确认收入。
收到付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方: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转移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方:应付账款
在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未确认收入)
当货物发出时
借:发货
贷款:库存商品
产出税
借方: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s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息
信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将自产自销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给员工的工资
信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免费赠送给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出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或者面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付款/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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