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罪于——周生效。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打响了新三板证券市场刑事侦查和操纵的第一枪。近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全国股转公司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投资者了解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结果。
案情回溯:
七名团伙,四个账户,五个话术,操纵多个账户非法获利
据全国股转公司披露,2017年以来,周某坤伙同其他7名被告操纵湖南竹木等多只新三板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通过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欺骗性交易操纵等方式,寻找合作代理人承销股票。经核算,周某坤等人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坤向各代理商返还1.29亿余元。
(方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此类犯罪行为的“言语技巧”过程大致如下:
(1)包装定位。利用故事塑造营销人员的良好形象,将营销人员包装成才貌双全、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女性,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2)培养目标客户。营销人员一般选择来自发达省市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客户,通过社交网络软件彼此成为朋友,通过长期沟通逐渐建立信任,进而引出投资、股票购买等话题。
(3)回答问题。营销人员提前准备好与新三板市场相关的各类问答,对目标客户进行解答,同时展示自己的物质实力,激发目标客户的投资兴趣。
(4)预付资金开户。目标客户决定投资后,营销人员会指导客户开户或提供资金帮助客户开户。
(5)欺骗交易。开户完成后,营销人员及时告知客户已通过相关渠道获得新三板公司原股份,并向客户披露股票转让等误导性信息,提示客户下单购买。
2021年9月30日,周默坤等8名被告人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没收上述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和孳息,上缴国库;没收案件中查获的犯罪工具;被告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10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显示,8名被告均表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违法行为有何特征?
经法律分析,周默坤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期货”,第(三)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买卖证券,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 第(五)项“诱导投资者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违反了《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一款第(一)项“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此外,据NEEQ业内人士透露,该案是NEEQ市场首单投资者因非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违法行为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违规者低价集资。违规者以低价向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第三方购买股票进行平仓。
二是违规者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施暴者经常使用微信、QQ、电话、e
第三,违规者有影响二级市场价格和数量的行为。违规者在散布虚假信息的同时,在盘中推高股价,将股价维持在一定高位,令其他投资者感到困惑。
第四,违规者通过反向销售获利。
财富君评
证券市场定价功能的实现需要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博弈形成的市场价格和真实交易需求是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周默坤等人通过提高股票价格、相互对抗交易、引诱交易等方式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并散布虚假、重要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是国家股转公司监控的非法交易,一旦发生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应引起重视。
(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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