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30批6件指导性案例,涉及债务清偿、抵押担保、银行卡纠纷等。其中《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榜上有名,本案可为银行卡纠纷、网络盗窃中的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号文件第七条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执行。”这意味着指导性案例具有较高的审判参考价值。
银行卡被转走了14万多元。
基本案情显示,徐昕是招商银行上海颜夕支行借记卡用户。2016年3月2日,该借记卡进行了三次转账,均转账至农业银行名为石某的账户,金额分别为5万元、5万元、4.62万元,共计14.62万元。当年5月30日,许昕的父亲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报警,得到了《受案回执》。当天,警方决定立案。
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对盗窃嫌疑人谢某进行讯问时,了解到是犯罪嫌疑人盗窃了徐新的银行卡资金。
据谢某介绍,他花了9800元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张银行黑卡(别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个u盘等。u盘里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银行卡号、取款密码和银行卡里的存款。之后,他用自己的头像补了一张假的临时身份证,去电信运营商挂失了受害人的手机号码,补办了一张新的SIM卡。这样,他就掌握了受害人为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在转账等操作时可以收到银行发来的验证码。同时,受害者的原始SIM卡无法接收任何信息,因此在转账时不会立即被发现。2016年3月2日,谢某盗窃周、许昕、王等人银行卡存款共计40.07万元。
随着案件调查的结束,福清警方向徐昕发送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说明了相关情况。于是,徐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招商银行颜夕支行赔偿银行卡被盗损失及利息。
法院判决招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招商银行颜夕支行支付徐昕全额存款及相关利息损失。
随后,招商银行颜夕支行以身份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当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招商银行颜夕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谢某非法获取被上诉人徐昕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然后通过更换手机SIM卡、转账等方式截取上诉人发送的动态验证码所致。网上被盗案中,招商银行颜夕支行仍以身份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已通过为由,主张涉案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
主持该案的崔杰法官指出,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负有确保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律义务。商业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行者和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加强交易机和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及时更新升级各种软硬件设施,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中的安全漏洞。特别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信息是否保存得当由银行来证明。
据记者观察,在银行卡被盗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以持卡人泄露个人银行交易为由拒绝赔偿
记者注意到,犯罪分子“补发手机卡”是本案的关键环节之一。在上诉中,招商银行颜夕分行提出,手机运营商也有责任参与该事件。
对此,崔杰法官表示,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不是合同和本案当事人。手机运营商是否有过错,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主张赔偿,不在本案范围内。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未履行对上诉人账户资金的担保义务,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可减轻责任。因此,招商银行颜夕支行应对账户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法院在评论本案判决要点时明确指出,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卡,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发卡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了妥善保管信息的义务,持卡人身份信息与交易验证信息一致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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