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汇总来啦! 您知道吗?不同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差别,今天,申税小微对此作了全面的整理,

财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来了!

你知道吗?不同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差异。今天,纳税申请人肖伟已经对此做了全面的安排,让我们来看看。

一、购买的房屋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征收。

(二)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新建房屋

(一)纳税人自建房屋,自竣工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建筑企业建造房屋的,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帝子8号)

三.出租的住宅

出租、出借房地产的,从出租、出借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金融租赁的房地产

对于租赁财产,承租人应当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财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起止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按照财产残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最后,在申报纳税时,肖伟会附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纳税人因不动产和土地的不动产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终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不动产和土地的不动产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为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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