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租房的税率是多少?如何纳税?
首先要区分普通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还要区分经营场所和房屋。以下答案分别给出:
1.普通纳税人租赁房地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虽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但自愿选择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式,在不动产租赁地预缴3%的税款,剩余应纳税款退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当地应纳增值税=[已收租金/(1.11%)] * 3%,返机构后申报缴纳增值税=[已收租金/(1.11%)]* 11%-已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当地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 5%;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预缴税款。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
小规模纳税人以5%的税率出租房地产。房地产租金预缴税金=[含税销售额/(15%)]* 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预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为5%但减征1.5%,预征税额=[销售含税/(1 5%)]*1.5%。
四.个人出租房地产
个人非住房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按5%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含税/(1 5%)]*5%。
个人租赁住房征收率由5%降至1.5%,应纳税额=[销售含税/(1 5%)]*1.5%。
根据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3%的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与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出租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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