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成后,并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卖了。未出售房屋的划拨土地使用面积仍有纳税义务。已经出售的房屋可以交付使用,如果不交付使用,也有纳税的义务。
(1)应根据土地使用证中包含的面积计算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卖房。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划分往往滞后。那么,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所包含的面积确定的,可以提示企业尽快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允许按比例扣除已售房屋的计税依据。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仅因土地使用权分割尚未办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既不合理也不合理。按出售房屋比例给予土地使用税扣除的计税依据符合实际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当月起征收。购买存量房的,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交付方自房屋交付次月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翟晶迪迪[2005]55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翟晶迪迪(2007)322号)规定,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计税。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税。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可以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所理办法》(豫地水发〔2006〕8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房屋交付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交付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减少应纳税土地面积。交付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出售房屋,买受人已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占用的土地已实际转让的行为。购买人非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支付给购买人,或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购买人,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该房屋也可视为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x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x(1- )/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该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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