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案例
段某是乙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因单位没有向其支付当月工资,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还向单位主张了三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法院查明,段某2013年至2017年8月在甲公司上班,2017年9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工资5600元,2019年8月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015.38元。一审法院判决段某应该在乙公司共享受9天的带薪年休假,既然没有休,就判决乙公司将这九天的年休假折合成工资的两倍发给员工。
想知道法律上9天的年休假怎么算吗?想知道年休假折抵成工资的法律规定和方法吗?小编这就给大家讲解。
洞见说法
一、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难过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你只要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不要求必须在新入职单位工作连续满12个月。比如,你在甲公司工作了2年,然后跳槽到乙公司,则刚到乙公司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了。
在本案中,段某在甲公司显然已经工作满12个月,所以在入职乙公司后就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2017年段某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呢?大家可以牢记这个计算公式:97天/365天*5天=1.33天,其中97天指段某入职后2017年在乙公司的工作的天数,5天是指因段某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所以每年可以休5天。所以,段某2017年应当休1天。段某2018年全年工作,所以应当休5天。段某2019年应当休的天数和上述计算方法一样:应休天数=233天/365天*5天=3.19天。所以,段某2019年应休3天。综合算下来,段某在乙公司年休假天数为:1 5 3=9天。
二、未休年休假天数如何折抵成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那么到底如何计算呢?以本案为例,乙公司应当支付给段某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5015.38元/21.75天*9天*200%=4150.66元。其中5015.38元为段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75天为每月的工作日天数(这个天数是法律规定的),9天是未休年休假天数,200%是未发放工资的二倍。有人问,为什么不是300%?因为乙公司当时已经给段某支付过当月工资了。
大家只要记住上面那个加粗字体的公式,以后就可以如法炮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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