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账簿记录资金如何计算印花税有明确规定,即应税业务账簿记录资金的计税依据是账簿记录的实收资本(权益)和资本公积总额;已缴纳印花税的企业账簿中记载的实收资本(权益)和资本公积总额与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权益)和资本公积总额相比增加的,应当按照增加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企业日记账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分类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进行了规范,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接受投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股权)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益。它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权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例:企业期初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资本溢价),均已缴纳(印花税)。期末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其中资本溢价3000万元,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除净利润和亏损、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变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2000万元)。问,企业新增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如果我们机械地执行税收规定,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权)和资本公积总额缴纳印花税,企业无疑要缴纳2000万元的印花税。
印花税相关税收规定的初衷应该是对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转股等)征收印花税。)按适用税率,并贴花其他账簿一个一个。
因此,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和征收入账资金业务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实收资本(权益)、企业接受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权益中所占份额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债务转换为实收资本(权益)形成的资本公积、行权日期权激励形成的资本公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回购股份形成的资本公积。
但在权益法核算下,除被投资方净利润和亏损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投资者资本公积,以公允价值模型计量的自用不动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导致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保值导致的资本公积, 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本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为这些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属于企业资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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