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80万元,业主付款时间为:1月20日首付54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付款124万元,约定房屋交付业主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该商品房造价110万元。这家企业付给销售人员3万元的佣金。
1月24日,与另一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总房款124万元,业主付款时间如下:2月6日首付38万元,3月25日前付款86万元,业主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即付清房款时间。该商品房造价70万元。这家企业付给销售人员1万元的佣金。
本月律师代理费2万元。
该商品房于2021年1月15日在 解析 :销售,交付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为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虽已签订,但客户并未获得房地产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义务;否则,就是在某个时间点履行了履行义务:
(1)顾客在获得和消费企业业绩的同时,也获得和消费了企业业绩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规定”;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客户无法有效控制房地产企业对该物业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义务;否则,就是在某个时间点履行了履行义务:
(二)客户能够在企业履约过程中控制在建商品”;虽然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如果客户违约,该房产可以不加修改地出售给他人。同时,他只有权向违约客户收取违约金,但无权就目前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义务;否则,就是在某个时间点履行了履行义务:
(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生产的货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企业有权对合同中已履行完毕的部分进行催收。的规定”。综上所述,即使是期房,也不属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义务,而是属于在一定时间点履行履行义务。
2021年1月24日销售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为客户全额支付房款的时间,即2021年3月25日,为现房。根据《收入准则》第13条“对于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考虑以下迹象:(1)企业对该商品享有当期收款权,即客户对该商品负有限时付款的义务”,意味着履行义务属于“在某一时间点的履行义务”。
1.2021年1月期房业务处理
应计要注销的税额。
=54万/1.09*9%=44587.16元
预付增值税
=54万/1.09*3%=14862.39元
(一)收到首付款
借:银行存款54万
贷款:合同负债495412.84
应付税款-待注销的税款44587.16
(2)预缴增值税
借:应付税款-预付增值税14862.39
信用:银行存款14862.39
(3)支付销售佣金。
借:合同采购成本-销售佣金30000
信用:银行存款3万元
2.2021年2月现房业务处理
应计要注销的税额。
=38万/1.09*9%=31376.15元
预付增值税
=38万/1.09*3%=10458.72元
(一)收到首付款
借款:银行存款38万元
贷款:Con
应付税款-待注销的税款71009.17
(2)确认收入
借款:合同负债1137614.68
应付税款-要注销的税款102385.32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137614.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102385.32
(3)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0万元。
贷款:开发商品70万
(4)结转预付增值税
借:应付税-未付增值税10458.72
贷方:应付税款-预付增值税10458.72
3.2021年3月现房业务处理
4.2021年9月30日期房业务处理同前。(略)
应付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00/1.09*9%=148623.86元
预付增值税
=180万/1.09*3%=49541.28元
合同采购成本摊销
=30000
(1)收入确认
借款:合同负债1651376.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注销的税费)148623.86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651376.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148623.86
(2)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10万元。
贷款:开发商品110万
(3)结转预付增值税
借:应付税-未付增值税49541.28
贷款:应交税费-预收增值税49541.28
(4)合同采购成本摊销
借:销售费用-销售提成30000。
贷款:合同采购成本-销售佣金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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