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记者吴亚东)“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出台的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享受此项政策和服务措施,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网上公开课。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副司长吴围绕销售、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环节,详细讲解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
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中销售额的确定,吴表示,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5万元,销售商品、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征收差额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如何选择?对此,吴介绍,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其中,“一个会计年度”是指1月至12月。纳税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内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不得在当年12月31日前再次变更。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此外,关于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吴表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以一次性租赁方式出租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比如市民出租商铺,2021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15万元以内(84/6=14万元),即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税务讲堂”线上公开课上,吴还介绍了预缴增值税政策的应用及开票问题。吴表示,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本期无需预缴增值税。关于开票,吴表示,对于使用过金税板、税控板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与税务机关免费兑换税务ukey发票。吴还提醒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在2021年底前,还可以享受“3%征收率减1%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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