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贴的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利息补贴、退税(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非货币性资产自由配置,如高新技术企业表彰奖励、软件企业收到增值税即退税、疫情期间政府稳定岗位补贴等。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七个要点
1.判断和区分政府补贴是与资产有关还是与收入有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补偿成本和费用的政府补助。
2.如果是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区分两种情况。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费用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如果用于补偿后期会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则先计入递延收益,再根据后期实际发生费用的进展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3.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减少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4.与资产或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难以区分,应整体归类为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
5.对于既包括资产相关部分又包括收入相关部分的政府补贴,应单独核算不同部分;
6.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贴计入其他收入或抵销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7.政府补助有两种核算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政府补助确认时,总额法是将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多次,而不是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中扣除。净额法是将政府补贴确认为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补偿成本中扣除。
三、财政补贴是否免税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判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销售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财政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偿还本金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二)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预算管理组织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申报关系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贴、补助、贷款利息补贴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直接减征或者免征的增值税以及减征或者免征后立即退还的各种税款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将资金和使用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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