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试用期可以伸缩吗?
这里有一个是固定数,即1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1个月内;劳动合同期限1年到3年,试用期2个月内;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样要讨论试用期伸缩问题,就只能在1、2、6月这个幅度内进行。基本上要缩短比较容易,而要伸长,则会受幅度及只能约定一次的双重制约,其实是比较困难的。但如果出现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请病假,且时间较长,影响到试用期的考察任务,则可考虑该从试用期中扣除其病假期间,而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
其次试用期的126不是整数,日工资如何计算?
通常,一个员工入职不会是在每月1日入职,那么,计算当月工资时就会遇到日工资如何计算问题。这里包括两个方面:1、月工资构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这个月工资构成一般要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2、月工时的确定,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这个月计薪天数要按21.75天算,日工资计算需以此为基数。
第三,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赔偿金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问题是:1、是否以劳动部门责令改正为前提,即是说劳动者有要求赔偿前是否需先向劳动部门投诉呢?笔者找了一些案例,未发现以此为前提的,即是说如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仲裁。2、试用期满月工资到底是个啥?这个月工资有认为是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月平均工资,有认为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计算,但笔者想到一个问题: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又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是否可简单化处理,按试用期满第一个月实发工资确认。3、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比如,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法定二个月内的,但单位实行二个月后又再延长二个月,则这两个月就应该是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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