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应如何列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通常,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并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但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后续根据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法计量,如果折旧(或摊销、折耗)期(或期限)只有一年或更短,则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但仍在各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且不会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折旧(或摊销或贫化)的部分,不需要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问:企业在测试资产减值时,应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答: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按资产净值减去处置费用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因此,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或特殊考虑:
(1)如果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有一方超过资产账面价值,则说明该资产未发生减值,无需再估计其他金额。
(2)如无确凿证据或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显著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则公允价值减去资产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企业持有非流动资产出售,资产在持有期间(处置前)产生的现金流可能很小,最终的未来现金流往往是资产处置净流入。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是合适的,因为这类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通常不会明显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上一报告期的计算结果显示,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且随后不存在消除该差额的交易或事项,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能不会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估计。
(4)上一报告期的计算分析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某种减值迹象不敏感。如果在本报告期内再次出现减值迹象,可以在不出现减值迹象的情况下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例如,如果当前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收益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则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能无法重新估算。
问: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答: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投资者的两个合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只有一个关键经理的两个企业之间没有关联方。一个人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关键管理者,而且可以对另一个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在没有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是关联方。
问:交易价格是多少?如何确定合同的成交价格?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政部2017年第22号)的规定,成交价格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代企业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计返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价格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以往惯例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主要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和应付客户对价的影响,并应假设货物将根据现有合同转移给客户,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签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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