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时,是否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审计报告和税务核查报告?
答:在2019年“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之前,根据我们上海、苏州等地的实践经验,相比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确实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一系列报告,包括实际经营期的审计报告、清算期的审计报告以及涵盖当前注销期和过去三年的税务核查报告。但目前上海、南京等省市税务机关已不再将上述报告作为普遍取消的前提条件。外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决定是否编制上述报告。
2.清算审计报告是否为日常审计报告,其功能是什么?
答: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年度审计报告不同,清算期审计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有具体的格式和内容,一般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剩余财产分配表等。根据外汇管理要求,外资企业清算后将剩余资金汇给境外股东的,应提交清算审计报告,供银行审查,银行将在清算结束时判断企业实际汇给境外股东的资金是否超过剩余资金数额。
3.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时会被税务局审计或检查吗?
答:企业注销前是否会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或者税务局是否会委托第三方进行涉税核查,主要取决于其纳税信用水平、日常纳税申报质量、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等一系列因素,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在实践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企业,在注销前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可能性较小。
4.企业在清算期间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不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减免税等申报栏目。企业对清算所得直接适用25%的基本税率,不能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因此,如果被注销企业有大额资产处置或债务免除等情况。并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可在实际经营期内完成上述涉税事项享受优惠并节约税费。
5.外资企业清算期间需要分配利润吗?
答:我们不建议在清算期间分配利润。实践中,一些税务局片面理解清算的含义,要求企业不仅要清理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和负债,还要在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汇给股东后,清理相关损益账户。事实上,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汇回环节已经包括利润分配和投资回收两部分,不需要单独准备利润分配。
此外,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将增加“应付股利”的负债科目,直至银行结清利润后再行划转。但银行办理外汇支付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数据进行审计,往往耗时较长,导致清算期严重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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