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将迎来新规?监管建议:对销售人员实行分级管理,不允许自保件、互保件参与绩效考核。

每经记者:袁园 每经编辑:廖丹

记者:袁媛编辑:廖丹

11月25日,记者《每日经济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旨在规范寿险销售活动。

《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109条,涵盖人身保险销售主体、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核心销售活动、辅助销售活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对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

《征求意见稿》寿险销售主体是指依法开展寿险销售活动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保险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核心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就业形式。

对于寿险销售活动,《征求意见稿》将其分为核心销售活动和辅助销售活动。核心销售活动是指保险销售者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和销售资质的披露、保险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辅助销售活动是指制定销售策略、开发销售资料、宣传推广、销售培训、投保退保咨询等。为了签订保险合同。

《征求意见稿》对寿险营销员提出了招聘管理、日常管理、分级管理、信用管理的要求。在招聘方面,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规范销售人员的招聘和聘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销售人员招聘统一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销售人员招聘信息应由保险机构发布,不得授权销售人员发布。保险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招聘计划并严格执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要建立并实施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制度,对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保险机构可以根据销售人员的学历、从业年限、考核、业务素质、培训测试、信用评价结果等进行分类。等级制度应不少于四级,第一级为最低一级。销售人员要在分级管理体系中由低到高逐级晋升,新聘用的销售人员要首次定为一级。

对销售人员可销售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保险销售活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等级、支付负担等指标,将其产品分为一到四级。一级是最低级别,四级是最高级别。

其中,普通寿险产品和意外险产品原则上复杂度较低;新型寿险产品、普通健康险产品、普通年金险产品原则上适度复杂;原则上,新的健康保险产品、新的年金保险产品和政策性产品(称为未定)都是高度复杂的。有投资账户且无收益保障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保单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此外,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产品,原则上是付款负担低的产品;缴费年限在6年以上的产品,属于缴费负担较高的产品。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销售人员差异化授权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销售人员和保险产品的分类结果,对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产品进行差异化授权,并逐一建立产品授权目录。保险机构产品授权范围应与销售人员水平相匹配,并随着销售人员水平的提升逐步扩大授权产品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被保险人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体系。除团体保险外,如果客户购买长期寿险产品,保险机构应ca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建立销售行为实名登记制度,真实、完整地将保险营销员的姓名和许可证号记录在保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除外。同时,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产品设计、销售激励方案、渠道佣金设置对保险决策和销售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以刺激短期销售为目的,诱导消费者在短时间内投保退保和循环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的管理制度,明确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的保险审批流程、佣金计提和考核规则、纠纷处理原则、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持续加强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的管理,确保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来源于被保险人的真实保险需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可持续支付能力相适应。

同时,保险机构不得将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进入公司、转正或晋升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绩效考核和业务竞争。保险机构应认真评估自保部分的佣金计提规则,避免销售人员通过自保部分或互保部分进行套利。保险机构应持续加强对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风险指标的监测,对监测结果明显异常的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采取必要的管理整改措施。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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