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到一家大型企业财务总监的咨询:该企业向某建筑集团公司采购设备,对方提供安装服务,但对方只按9%的费率向自己开具了一张项目为“*建筑服务*项目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准确吗?
真实案例
a火电有限公司是从事火电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签订了供热系统改造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和供热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价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8000万元。在向甲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乙公司根据所提供的施工服务,全额开具了项目为“*施工服务*工程款”且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销售的设备是非自产设备。购买设备时,获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提供安装服务后,将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b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准确?
案情分析
乙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和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仅包括供热系统设备、环保系统设备等货物的销售,还包括设备安装的施工服务。B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建筑服务是针对同一客户A公司,这是一种销售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活动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的,为混合销售。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B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和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不属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向A公司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这项业务的施工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全额发票没有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乙公司已按照兼营相关规定单独计算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安装服务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设备销售部分将根据销售的货物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安装服务部分将根据提供的施工服务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或者销售设备部分按照销售货物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安装服务部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开具发票。
此外,如果设备制造商直接向A公司销售设备,应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设备制造商先将设备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A公司并提供安装服务,B公司可以根据提供的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A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减少.
风控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购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结合其主营业务准确开具发票,无论销售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是否存在
未经单独核算,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设备、安装服务,应当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主要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已经按照磨合的相关规定办理,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施工服务部分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或者设备销售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施工服务部分按3%的简易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提前考虑相关问题。乙公司在购买合同要求的设备时,取得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转售给甲公司时,只根据提供的施工服务开具了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错。但对于采购方A公司而言,企业设备采购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后期增值税税负可能增加。因此,交易双方应提前在招标文件及后续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具专用发票,避免事后发生经济纠纷。
(作者:林分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1年5月7日中国税务新闻版:07
普通纳税人如何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进行增值税及会计处理?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提供安装服务时,如何办理增值税和会计核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时,销售的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为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特别说明:
1、销售对象明确为“机器设备”,不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钢结构件);
2、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前提是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是指合同或协议中应单独列明销售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金额,发票开具时应分别选择其适用的税收分类编码。
3、安装服务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安装过程中耗用的外购材料、配件、安装服务外包费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适用税率计税。
2、如果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混合销售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例:
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自产机器一台并提供安装,分别核算销售及安装服务,机器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安装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当月购买原材料不含税金额50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安装领用原材料不含税金额50万元。
⑴安装服务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银行存款 12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 1000.00
其它业务收入——安装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9.00(1000*13%+100*9%)
⑵安装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安装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①借:银行存款 12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 1000.00
其它业务收入——安装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3.00(1000*13%+100*3%)
②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 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6.5
2、同例1,但甲公司未分别核算销售及安装服务销售额,机器及安装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100万。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银行存款 124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00(1100*13%)
销售与安装费未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143-65=78万元
销售与安装费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1)安装费按一般方法计税:
139-65=74万元
2)安装费按简易方法计税:
133+6.5-65=74.5万元
由此可见,从节税的角度讲,
1)将销售与安装费分开核算是首选方案。
2)将销售与安装费分开核算后,对安装费是否选择简易计税的判断依据为安装费所耗用的材料进项税是达到安装费金额的6%;如果进项税额偏低,建议采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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