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部分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总则
本文是关于法人的定义。
法人制度是现代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赋予团体法人资格是民法理论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新。在当代社会,法人不仅是民法的主体,也是社会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文化传承等诸多公共事业发展和维护功能的主要承担者。
该条完全继承了《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同,《民法典》单独列出了民事权利和法人资格的起止时间。这有助于理顺法人设立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和终止之间的逻辑顺序。
《民法典》第三章是关于法人制度的,法人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政府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共四十五条,包括四节。
一、本文的目的
本文是对法人的定义,其目的是将法人的概念合法化,使我们能够把握法人组织的本质和构成要件,从而确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法人。详情如下:
(1)群组个性化功能。
某个团体符合成立法人的条件。经登记或者核准后,同时取得法人资格和民事权利行为能力。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群体以法人资格,使群体的人格独立于成员的人格,从而使这些群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系统命令功能。
法人的定义是对所有法人的抽象概括。这一定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人。不仅在民法典中,而且在整个私法主体体系中,其他特别法所涉及的法人类型的具体结构,如保险法中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也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定义。
(3)党的能力基础提供功能。
具有法人资格,一方面,法人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可以按照独立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时,也相应取得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限制了其诉讼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仅限于物权法关系,而不及身份法关系。
二、本文的意义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它是法人,即法人可以是与成员变动无关的人组成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为某种目的筹集财产而成立的组织。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人格,使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当然,法人和自然人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目的、性质和法律的限制。
法人能力是指法人的有效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意志能力密切相关,涉及法人人格能否视为真实存在。
或者法人可以通过意思机关产生独立于其成员的意志,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而不是由其成员“代理”。
(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外或者根据其独立性向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统一的,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但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相同。
(1)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不能这样划分。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但对自然人的活动范围没有此种限制。
(3)法人没有身份权。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离,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是一体的。
四.其他人
法律人的本质在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休,有虚构、否定和现实三种不同的观点。
(1)法人拟制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构成法人本体的是现实中不存在的架空物,但其存在是为了社会交易的需要而捏造的。因此,法人只是一种概念,其实体基础不同于生物学意义上人类的自然实体基础。因此,法人的无趣属性和人格属性,在参与法律活动时,必须指定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来代表。
拟制理论的贡献在于承认法人应当像自然人一样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解释法人的实质含义,以及什么范围和程序可以平等对待法人和自然人或者有什么区别。
(2)法人否认。
根据这一理论,法人回复到大多数个人或财产的集合,并认为没有其他东西。其本质无非是个人和财产,而法人则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形成的财产。否定法人的前提是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3)法人诚实。
根据这一理论,法人是现实社会的存在,有一个社会实体是合适的,必须被赋予法人资格。法律实体是具有群体意义的社会有机体,法律实体先于法律,即由人组成的群体是
一个客观存在的组织体,不论国家是否承认,它都是存在的,法律承认只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是国家基于结社问题的政策考量。法人本身是社会生活单位,具备法律上的实体基础,具有意思属性,而其意思借助于法人机关加以实现。
民法典本条及第五十九条明确表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同时承认法人意思借由法人机关加以实现。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法人本质这一问题采取法人实在说,而非拟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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