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过程中,赊销是不可避免的。在赊销的过程中,企业还是很被动的。如果客户不及时还钱,企业会很无奈。
不仅如此,坏账准备也是企业为了更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坏账准备的贷款方向是什么意思?
“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即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登记为“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时,登记为“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已经核销的坏账,在收回时也需要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具体来说,企业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先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一般来说,企业会根据应收账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或者坏账准备分类后,计提坏账准备。
“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
在新会计准则下,减值损失分为两部分。即“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那么这两个会计科目应该如何使用呢?
事实上,根据新会计准则,“信用减值损失”是与“资产减值损失”分开的科目。
“信用减值损失”只核算金融资产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
例如,企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需要以“信用减值损失”而非“资产减值损失”入账。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绝不能犯会计错误。企业中的财务工作者也需要时刻保持不断学习的心态。
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
企业为更严格的会计核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企业计提的坏账毕竟没有实际发生。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会计准则,但不符合税法。
从根本上说,会计的会计规则是权责发生制,税法的会计规则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在会计上,只要发生经济业务,企业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税法不承认会计的会计规则。对于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可以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核算,但税法只确认实际损失。
结合税法和会计法规的差异,坏账准备自然不会被税法认可。如果企业在年度结算时仍有坏账准备,那么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后,会直接冲减利润,从而使企业少缴税款。
如果业务核算没有问题,就可以了;如果企业故意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那么国家税收就无法得到保障。可以说,这也是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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