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Tik Tok的一些网络名人中,为了眼球赚取流量是没有底线的。一些故意扮丑作恶的Tik Tok博主挡了一波。现在,如果你在Tik Tok随意取笑别人,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颤音短视频分享平台上,不能随意发布内容,有些“段子”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昨天,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纠纷案件。女子张因在发布“玩笑视频”被判删除侵权视频、发布道歉视频、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郑宝全媒体记者颜路通讯员陈金波
案例:Tik Tok发布“笑话视频”,被诉侵权。
今年5月21日,张在平台上发布了一则短视频。视频中,一个没有编号的小女孩拿着自己的收款码在玩手机壳。伴随着张的是一个喜剧演员的台词,“啊,啊,有什么独特的造型?”同时伴随着“至少我摆摊十几年了,今天被教训了一顿,智商都深深怀疑”的话语。
当天视频播放了二三十万次,点赞7.5万人,转发3169次。
视频中,孙谋是一名多重残疾的小女孩,目前就读于新野县特殊教育学校。她有精神和听力障碍,依靠老师照顾生活,与他人交流有困难。
视频发布后,当晚6点左右,孙的亲友打电话询问此事。在这段视频中,在不了解未成年人孙的情况下,张和丈夫直接评论“故意出轨”,极大影响了孙的名声。随后,孙的监护人通过亲友联系了张某,张某删除了视频。孙的监护人到新野县汉化派出所报警。经警方调解,他要求张和丈夫道歉。张和他的妻子不同意在道歉,孙的监护人起诉了法院。
判决:删除视频,赔偿精神损害。
新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小女孩孙不付钱买肉包子时并不知道事情的始末,用手机案件扫码拍下了孙的视频并发布在上,造成大量播放和转载,社会评价下降,侵害了孙的名誉权,精神痛苦,主观上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要求被告张在平台发布视频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侵权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为宜。
声明:他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本案系基于当事人使用Tik Tok方法侵犯被害人名誉权引发的诉讼。与传统媒体相比,Tik Tok等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难以消除。网络平台上的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损害程度,应结合言论的严重程度、发表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快速性、发表的信息对会员的潜在影响以及对会员反馈的评价等因素综合考虑。
被害人的过错不能成为侵犯名誉权的借口。本案中,被害人小女孩有过错,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人张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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