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方法,收入确认和计量

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方法,收入确认和计量(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

(二)代销。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位于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商品作为投资;

(六)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送给他人的;

(9)为员工个人福利使用自产、委托商品;

会计不确认收入(注:可以通过比较满足收入的五个条件来理解,即1。重大风险和回报的转移。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够可靠地衡量收入的数额4。能转化为经济效益5。能够可靠地衡量成本)

0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和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资产内部处置,收入确定为销售。

(a)用于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会娱乐;

(3)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办理对外捐赠;

(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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