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0(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受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所有,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前对软件服务征收营业税);国家版权局登记后,纳税人在销售时转让版权和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
基于上述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如果知识产权,即著作权(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是约定属于受托方还是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委托开发(主要考虑是主管税务局质疑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少缴税款的问题),即软件产品即商品的销售税率为13%。
原知识产权,即约定归客户或双方收取营业税的著作权。后来,12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营改增的政策调整,13年以来,软件服务改为增值税。详见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和软件测试服务的经营活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运输、邮政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
根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为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或定制服务。如果知识产权或版权属于客户或双方共享,则适用现代服务-软件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综上所述,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的软件开发服务,一定要注意版权协议,避免滥用税率。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销售软件产品,税率为13%;但如果版权协议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则属于软件服务,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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