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给对方开了一张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因故丢失。对方坚决拒绝接受记账单复印件。即使我愿意把记账单原件交给对方,我也不会同意,所以必须要求我重新开发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得到的答复是,可以用发票复印的方法解决问题。请问我还能做些什么来解决这个问题?
专家回复
税务机关的回复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操作。丢失的发票不是发票作废的合法情况,不能作废。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国税发〔2017〕127号发布):
第二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十五、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错误等情况。收到退回的发票,扣款符合无效条件的,按无效处理;如果发布时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
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对应的数据报文中必须作为“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一联都要标注“作废”字样,所有联次都要留存。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无效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复印件和抵扣复印件,时间未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二)销售者未抄收税款且未记账的;
(3)采购人未进行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与号码认证不符”的。
17.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纳税人因退货、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等原因,未达到发票失效条件的。或因部分退货销售而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给予销售折扣的,原发票应撤回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应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
需要开具普通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红字统一发票应与原机动车销售蓝字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发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全部开具一次性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资料的;
(三)使用非财政电子设备开具发票,未将非财政电子设备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发票数据的;
(4)拆分发票使用;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六)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
(七)跨区域开票;
(八)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18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