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个税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个税2021年10月13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报告期内转增股本发行人代扣代缴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情况 2020年8月10日,盘古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盘

2021年10月13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披露:

2、报告期内转增股本发行人代扣代缴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情况

2020年8月10日,盘古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盘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430万元增加至10813.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383.5万元由累计增资溢价资本公积8505万元按全体股东持股比例增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盘古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形成的资本公积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个税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电子完税证明(证件号码:201900115937),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印花税20,408.80元。本次纳税申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未要求盘古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证明》号文件,证明盘古智能自2018年1月1日起,能够正确确定税种和税率,按照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税额,依法申报缴纳盘古智能应缴纳和代扣代缴的税款,不存在偷税、逃税、欠税行为。盘古智能未因纳税受到任何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无税务争议;本证明签发之日前无需纳税或因事项受到处罚。

对于盘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溢价,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人股东没有强制性的税收规定;这些税务事项属于发行人代扣代缴范畴,当地税务机关已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遗漏。

3、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代扣代缴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情况

2020年10月27日,青岛盘古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按1,333,600.3243的比例,以2020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33,420,324.11元为基准日,改建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盘古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813.5万元,股份总数为10813.5万股,盘古有限公司未分配净资产为22528.5324.11万元(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盘古智能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为股本的情况。

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对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后的有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应由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

为防范潜在的税收风险,作为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如未来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当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本人将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届时,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盘古智能代我纳税,我会及时向盘古智能补税及相关利息。”

202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发布《税务证明》号,证明盘古智能自2018年1月1日起,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正确确定税种和税率,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申报缴纳盘古智能应缴纳的税款并按时代扣代缴,不存在税收eva

盘古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整体重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对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税务事项属于发行人代扣代缴范畴,当地税务机关已确认发行人无遗漏,应代扣代缴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款。据此,本院律师认为,盘古股份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不变,整体改制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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