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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法院认为提供打飞机服务是无罪的,公安局反驳说这是卖淫;北京警方发现“打飞机”是一种色情服务,上海法院持不同意见
全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直在争论“打飞机”,法院究竟为什么认为“打飞机”不是卖淫?将来公安局会处理吗?卖淫“灰色地带”隐藏着怎样的司法尴尬和利益纠纷?
“打飞机”算卖淫吗?
1.刑法中“卖淫”的具体方向不明确
现行刑法和公安行政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规定,但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公安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卖淫”作出具体定义,也没有任何文章明确将“打飞机”和其他色情服务归类为“卖淫”。
甚至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止卖淫的决定和199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接待和教育妓女的办法》也没有对卖淫的定义。
那么,什么是“卖淫”?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视为性器官的组合,那么打飞机、口交、肛交等都不是性器官的组合。
当然,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性行为是一种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的行为和活动。因此,在一些法学家的讨论中,卖淫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未指明伴侣(不限于异性)性欲的行为。
根据这份声明,“卖淫”显然包括打飞机、口交、肛交等。
2.法庭:“打飞机”不属于刑法承认的卖淫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和证人的证词证明,涉案场所仅提供“打飞机”、“洗机”和“推波机”三种自慰服务。
根据刑法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未指明的伴侣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为异性打飞机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7年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件适用法律的批复》,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打飞机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因此,这三种自慰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和庇护卖淫的“卖淫”。
3.警方:公安部的答复中明确将打飞机列为卖淫
据警方称,2001年公安部《关于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的同性性行为定性处理的批复》指出,未指明的异性之间或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包括口交、打飞机和鸡奸,属于卖淫嫖娼。
警方通常对卖淫活动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处以刑事处罚。
4.即使在法院系统中,此类案件也有不同的判决
面对类似案件,法院对打飞机是否为卖淫罪的认定和判决并不统一。
近年来,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
在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唐某等人涉嫌在按摩店提供自慰服务一案,法院认定自慰服务为卖淫,被告的行为构成窝藏卖淫罪;2010年,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徐某涉嫌在一家美发沙龙提供打飞机服务的案件,并承认了包庇卖淫罪。近日,江门法院将组织卖淫和自慰服务罪认定为卖淫罪。
就无罪释放而言,2008年重庆黔江法院审理的俱乐部色情按摩案不承认彭日成协助组织卖淫的罪行。
判决认为,在中国法律中,女性按摩俱乐部提供的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未明确界定为卖淫。根据刑法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卖淫。
Square:“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1.立法机关对“打飞机”是否为卖淫没有法律规定或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大法词典》解释卖淫罪如下:妇女为了获得报酬而与他人进行非法性交。对于“卖淫”,现代汉语词典将卖淫定义为女性出卖身体和男性与女性玩耍。
现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规定。
然而,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卖淫”作出具体定义,更不用说刑法中“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
2.地方法规也没有明确定义“卖淫”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卖淫和嫖娼的权威定义,这在执法中也是有争议的。
一些地方法规试图解释卖淫:
《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规定》第2条规定:“任何人为了索取财产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都是卖淫行为;卖淫是在支付财产的条件下与妓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妇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以营利或者收受财物为目的的卖淫行为。男子以支付财产的方式与妓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卖淫和住宿行为。”;
《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卖淫,是指男女之间以谋取财产为目的的非法性关系。本条例所称卖淫,是指男女之间以支付财产为手段的非法性关系;
《太原市惩治卖淫嫖娼、嫖宿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卖淫嫖娼,是指:妇女为收受财物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通过支付财产的方式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些地方法律和条例中对卖淫和嫖娼的定义是相似的——男子和妇女以财产为媒介进行性关系。上述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卖淫”。
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打飞机不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只能制定犯罪和刑法。
换言之,一个人或一个单位是否犯了罪,应判处何种罪行和何种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广东法院认为,组织妇女提供“打飞机”、“推胸”等服务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最高法律不包括打飞机、“推胸”和其他卖淫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不是犯罪。
公安部的"答复"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这只是一个“答复”,不能作为确定犯罪和非犯罪的法律依据。
由于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对犯罪行为定罪和判刑,法院有权作出这样的判决。
反面:打飞机属于卖淫,有其理论基础
传统意义上的“卖淫”被认为需要性交或至少需要性器官之间的接触。
然而,随着色情业的发展,除了性交之外的特殊服务也层出不穷。
然而,这些色情服务与传统的“卖淫”基本相同。
组织卖淫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果认为传统卖淫妨碍社会管理,提供打飞机服务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实质是禁止一切不道德的卖淫活动。
妓女向他人提供身体、进行性交易并达到性目的。它们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其他类似性交的色情服务,包括“飞行”和“口交”,这也应该受到刑法的评估。
如果我们认为组织打飞机的后果也非常严重,那么将打飞机纳入卖淫范围并追究组织者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法律不应该是一纸空文,而应该是一种有生命的行为准则,随着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我们坚持狭隘的性行为理论,一味坚持性器官的结合,忽视其他学科对性行为的理解,机械地执法。
“打飞机”不是犯罪,但也可能不违法
1.公安机关已将打飞机理解为卖淫
当卖淫的定义不明确时,公安机关将打飞机理解为卖淫。
据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打飞机、打飞机和鸡奸在内的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
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媒体同性、有财物性行为定性处理的批复》(公府字[2001]4号,2月28日,2001年)规定,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不正当性关系的未指明行为,包括打飞机、打飞机、鸡奸和其他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
对性关系的解释是广义的,它不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还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它不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的异常性行为。
目前,在执法方面,当地公安部门已根据本批复对色情服务提供者和按摩店组织进行了处罚。
2.即使“打飞机”未被定罪,也可能受到公安处罚
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答复,打飞机和其他不正当的营利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犯罪者将依法处理。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于付费的色情服务,即使不能被定罪,也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三名被告在广东南海被判无罪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也不需要受到惩罚。
公安机关也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罚款甚至拘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将提供打飞机服务的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认定为犯罪。
但是,这种行为明显阻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结论
无论“打飞机”、“推胸”等色情服务是否会被视为卖淫并写入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部门能够澄清什么是“卖淫”,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这不仅是为了弥补立法的落后,也是为了用法律明确公共权力的行为范围,消除人们走在法律边缘的恐惧,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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