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营业额(即销售价格)征收的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有15大类,但计税非常灵活,包括从价定率计算、定量定率计算,以及两者相结合的复合计算方法。
在税收方面,虽然大部分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回收、进口(都是进入市场的流通来源),但在批发零售环节还是有一些特殊的。
所以,在计算消费税的应纳税额时,也要给出细节,并听我的。
一、生产和销售环节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发挥其价值,可以直接销售,也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和奖励员工等。那么所有这些行为都是要纳税的!在销售或移送.要交消费税
除非不销售但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否则允许在销售或转让最终应税消费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黄金、白银和铂金钻石按从价税率评估,并在零售部门支付。但是公式是一样的。怎么算?
1、定量定额考核,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如果后者涉及复合征税,则这部分应纳税额称为固定金额税)
2.复合税计算,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收销售额比例税率。(固定税率税,固定金额税)
3.从价税适用于除上述五类以外的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然后,还有一个问题。没有销量怎么办?
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组织、提供劳务,以及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简而言之,均为视同销售.确定的销售金额如下: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一般来说,平均销售价格、股票投资、生产生活资料交换和债务偿还按最高销售价格征税,称为“投资交换”)
没有类似消费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值计税。
组成应税价值=成本利润消费税(价内税的性质)
如果很难理解,那就做一个等式。从价率最广泛的论证,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比例消费税税率为C,消费税应税金额为X,那么x(a+b+x)*c
那么x-x*c=(a b)*c
所以x=(a b)/(1-c)*c
应税价值的构成为(a b)/(1-c)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应纳税额比例税率
如果按数量定额分摊,则按照销售数量固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需要集团定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定额计税应该采用定量定额计算的方式计算,定额计税应该包含在集团定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固定税额为D,应税价值的构成为=(a b d)/(1-c)。
二.委托加工后提款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材,委托方收取加工费和部分辅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说,它不是销售企业自产的,而是别人生产的。
那么,为了控制税源,在委托加工完成后,受托方就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阻断受托方销售后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人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否则无需代收代缴,但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还有一个顺序:
(1)第一,以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最高汇率一般是平均值)
如果没有卖出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无需缴纳消费税。但价格高的,即销售高于受托人的应税价值的,则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扣除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付款是差额)
三.导入
环节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直接团体价格。
计税价值的公式仍为(a b)/(1-c),A为完税价格,B为关税,C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按数量定额评估,就不需要集团定价。在计算复合税的情况下,集团价格=(a b 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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