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祁彪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和广州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壹号大药房)十几年来故意非法使用我们已注册的“伟哥”商标,致使我们在抗ED(勃起功能障碍)药物市场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们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辉瑞公司和壹号大药房索赔100亿元!”
2021年8月12日,在“‘伟哥’重大新闻发布会”上,作为“伟哥”商标专有使用权拥有者,深圳凤凰生活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生活)向外界披露了这一重磅消息。据了解,“伟哥”商标此前属于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威尔曼),于2012年转让给了该公司。
2020年12月,该公司诉辉瑞公司和壹号大药房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纠纷一案已经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上诉,正是在此案二审期间,该公司增加了索赔100亿元的诉讼请求。
西南证券曾发布医药行业专题报告称,国内40岁以上人群整体ED(勃起功能障碍)患病率40%,国内潜在人群1亿人以上,随着国内ED药物消费观念与需求逐步放开,国内潜在市场规模将于2024年逼近百亿水平。
有分析人士指出,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市场前景,作为抗ED类药物中最著名商标“伟哥”的专有使用权拥有者,该公司和抗ED药物生产销售巨头辉瑞公司都不可能在此案中轻易做出让步,而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抗ED药物市场的未来格局。
“伟哥”商标权之争由来已久
作为抗ED药物最著名的商标,“伟哥”之争由来已久。
1997年,威尔曼自主研发了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新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胶囊,并给该产品起了一个名字叫“伟哥”,并在1998年5月20日,威尔曼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同年6月2日获得受理。
几乎在同时,1998年3月,辉瑞公司研制出一种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的特效药———西地那非(Viagra)。该药一经问世,立即畅销美国。中文媒体在报道这一“蓝色小药丸”时,纷纷将其音译为“伟哥”。然而辉瑞在为“Viagra”选用中文商标时,没有选用“伟哥”,而以“万艾可”申请注册。
2005年10月,辉瑞公司以威尔曼非法抢注“伟哥”商标为由将其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辉瑞制药无法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的商标,所以,辉瑞制药对“伟哥”商标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因此驳回辉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辉瑞公司的再审申请,威尔曼为“伟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2012年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威尔曼将注册商标“伟哥”转让给了凤凰生活。
随着国内抗ED市场的发展,2014年,该公司将“伟哥”商标授权给白云山制药总厂,其生产的抗ED药物金戈® 枸橼酸西地那非从此合法拥有“伟哥”商标使用权。此后,该公司又将“伟哥”商标授权给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他达拉非指定的规格产品上。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国内合法拥有‘伟哥’商标使用权的产品分别是:广东的甲磺酸酚妥拉明胶囊、白云山制药总厂的金戈® 枸橼酸西地那非以及东阳光药业生产的他达拉非,除此之外的抗ED药品叫‘伟哥’都是非法的侵权行为。”该公司表示。
诉辉瑞公司、壹号大药房侵权案 一审获赔50万元
“然而,基于抗ED药物市场的巨大利益诱惑,侵犯‘伟哥’商标权的行为时常发生,花费了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辉瑞公司和壹号大药房的商标侵权案就是典型例子。”凤凰生活表示。
2019年初,该公司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辉瑞公司和壹号大药房诉至越秀区法院。
2020年3月,该案正式开庭,原告在庭审现场提交了166份公证书等证据,显示辉瑞涉嫌通过全国17省份41家药店和网络等渠道,故意侵权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伟哥”来宣传推广辉瑞的西地那非药品。
“全国各地包括这17个省份41家药店涉嫌违法违规故意侵权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伟哥’宣传辉瑞制药生产的枸橼酸西地那非,各有关药店和电商海报上的‘伟哥’字样与‘伟哥’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有意搭上‘伟哥’便车,让消费者对辉瑞西地那非产生注意,误导消费者辉瑞的西地那非和‘伟哥’之间的特定联系。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威尔曼药业合法拥有‘伟哥’商标权以后,辉瑞制药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经常擅自将‘伟哥’商标突出使用在他们统一的宣传海报上,并长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派发给药店销售终端,利用‘伟哥’商标促销辉瑞的西地那非。”原告表示。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表示,金戈是“伟哥”商标在西地那非产品上的唯一合法使用产品,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近20年来辉瑞的行为侵犯“伟哥”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责令辉瑞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并建议吊销辉瑞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万艾可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而辉瑞公司则在庭审中辩称使用“伟哥”海报是包括壹号大药房在内的终端药店自发行为,万艾可商标早在1999年11月核准注册,持续使用近二十年,已经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没有任何理由和动机借助“伟哥”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辉瑞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壹号大药房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壹号大药房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增加诉讼请求 索赔100亿元
“越秀区法院这个判决结果,虽然是我们胜诉,但是这个赔偿金额实在太小,远远不够诉讼费和律师费用,更不能弥补辉瑞制药这么十多年对‘伟哥’商标造成的侵害。”凤凰生活表示。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增加了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辉瑞公司、广东壹号大药房侵犯了上诉人的第5类第1911818号“伟哥”注册商标专用权。辉瑞公司与壹号大药房是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现上诉人请求增加对辉瑞公司和壹号大药房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100亿元。
而对于100亿元索赔的计算方式,上诉人表示,辉瑞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可参考申请人实际损失数额、被上诉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基数不包括合理开支。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仅壹号大药房一家互联网药店企业就赔偿50万元,而辉瑞制药和辉瑞投资每年最少在1万家药店中明知却故意盗用侵权“伟哥”商标,并在这1万家药店门窗上贴用海报。而且辉瑞制药的侵权行为长达10年之久,但申请人按照2年计算,因此计算依据是每家药店50万×10000家药店×2年=100亿元,而且这一数额也是可以和被上诉人辉瑞公司自行披露的“万艾可”销售额相对应的。
“辉瑞公司、壹号大药房主观恶意明显,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我国已经强调,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如果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结果只罚一点钱了事,或者不疼不痒地赔一点钱,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那么侵权者只会更加猖狂。如果法院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反而会影响申请人‘伟哥’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削弱法定许可的价值,直接影响一审原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和市场价值的实现。”上诉方表示。
截至目前,辉瑞公司和壹号大药房尚未就此说法作出回应。
国内抗ED药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据了解,此次商标侵权之争,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国内抗ED药物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
西南证券曾发布医药行业专题报告称,国内40岁以上人群整体ED(勃起功能障碍)患病率40%,国内潜在人群1亿人以上,随着国内ED药物消费观念与需求逐步放开,国内潜在市场规模在数百亿元级别。
由于抗ED药市场潜力巨大,在2014年辉瑞制药的万艾可的专利到期以后,国内仿制药企业蜂拥而至,一时间,伟哥、万艾可、希爱力、艾力达、金戈、金炜歌、千威等品牌在国内展开了激烈的厮杀。
记者从医药行业专业数据机构米内网了解到,目前国内的抗ED药物主要包括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伐地那非及阿伐那非等,其中,辉瑞公司的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礼来公司的他达拉非片(希爱力)、拜耳公司的伐地那非片(艾力达)均为进口原研药。
国内目前获批的西地那非仿制药企业有白云山、齐鲁、常山生化药业等,而获批的他达拉非仿制药企业有长春海悦、东阳光药、天士力帝益等。
我国抗ED药市场依然是进口原研药为主导,但随着集采的逐步推进,市场将迎来大洗牌。他达拉非片为第二批集采品种,2020上半年执行,天士力帝益、长春海悦中选,2020年上半年天士力帝益的产品首次挤入TOP3品牌;西地那非为第三批集采品种,齐鲁独家中选。
目前在审的西地那非有广东合威制药、济南明鑫制药、华润赛科药业、福建广生堂药业等;在审的他达拉非有山东鲁宁药业、南昌立健药业、江苏联环药业、沈阳第一制药等,也就是说,无论是已经上市的仿制药还是正在报批的仿制药,竞争都十分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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