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颁布的税收文件中,经常提到“总收入”的概念。例如,在判断一家软件企业是否符合“所得税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时,有一个要求是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5%,这对于2020年盈利年度的企业来说是55%。2020年前盈利年度企业的比例要求为50%。
那么如何确定企业的总收入往往困扰着企业。
如何确定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的总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说明
案例:A某软件公司2020年发生股权转让业务,股权转让收入120万元,股权成本100万元,差额(投资收益)20万元。那么,这项业务是按照20万元还是120万元计入总收入呢?
税法的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二。软件企业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总收入。(本文件部分条款无效,但以上条款仍然有效)。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总收入为总收入。包括:(1)货物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财产转让所得;(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9)其他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根据上述税法规定,某软件企业2020年的股权转让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所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是收入的概念,不是收入的数额,也不是收支差额的概念。因此,股权转让的总收益为120万元,不应是20万元“投资收益”的差额。
5.理财产品赎回和固定资产处置在上述类似业务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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