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抵扣问题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具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三)取得具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客运进项税=面值(1 9%)9%
(4)道路、水路等其他票证。取得旅客身份信息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道路、水路及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 3%
【案例】
e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向航空公司代理支付了退票费,取得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现行政策,航空公司代理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公司因公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要点二:凭证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铁路客票等具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票证。
提示:只有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目前暂不允许携带旅客身份信息的旅行行程、火车票、道路、水路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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