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软件:开屏广告不讲武德,帮你自动过滤

第三方软件:开屏广告不讲武德,帮你自动过滤

开屏广告忍无可忍?教你一招自动跳过

是不是总是要等启动时的几秒广告。

这几秒广告是不是拖慢了 APP 启动速度,又增加了耗电量。

合规君往期文章专门介绍了这几秒广告是开屏广告。

传送门:开屏广告不讲武德,工信部:打12321举报!

作为IOS用户的合规君,通过朋友圈发现

竟然!有屏蔽开屏广告利器!

合规君还发现,不同软件原理类似,主要是按照设置方式差异。

第三方软件:开屏广告不讲武德,帮你自动过滤

如上图,该软件就是通过查找文字来实现跳过广告的,一方面需要手动跳过,一方面如果是图片按钮可能就识别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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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均来自朋友供图),该软件设置比较简单,未付费的情况是出现提示信息,可通过付费开通自动跳过。

当然,还有很多软件可实现自动跳过开屏广告,

其技术手段均是通过自动模拟点击实现的。

具体技术手段可参考:抢红包拼手气?别以为我不知道

第三方软件:开屏广告不讲武德,帮你自动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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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屏蔽广告技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起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公布案件受理信息。

合规君截止发文日并未查询到案件审判进展情况或审判结果。

来看看,另一起因屏蔽广告引起的纠纷。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也许“微信自动抢红包”案件也在各方利益权衡中。

「腾讯」与「世界之窗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提要

腾讯公司系腾讯视频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为用户提供视频在线观看服务。腾讯公司通过购买影视作品版权,提供“免费+广告”及会员制的影视播放服务。

世界星辉公司系“世界之窗浏览器”的运营者,通过技术措施向终端用户提供“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腾讯公司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认为世界星辉公司通过“世界之窗浏览器”所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故将世界星辉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观点:

“免费+广告”并非互联网视频网站唯一或主要的生存模式,含有屏蔽软件的制作、使用是经营者出于市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经营行为,同时也为网络用户提供选择的机会。

法院判决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涉案具有选择性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的行为认定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任何经营者均不负有尊重他人的商业模式、维护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的义务,这是市场经济竞争法则的体现。而且,竞争要在发展中考量,这种发展也要体现在行业的发展上,由此“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也不应是不变的,而是要顺应技术、社会、网络用户的需要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应当在市场的竞争环境下进行,而不是通过法律的规制来调整。

腾讯公司的浏览器也有与其所诉世界星辉公司运营的浏览器一样的具有广告过滤功能,并且能够选择、使用,达到过滤广告的效果。由此看出,无论是世界星辉公司运营的浏览器,还是腾讯公司自己运营的浏览器,都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的选择、使用,都可达到屏蔽广告的效果、目的。事实上,视频网站均采取会员可以不看或关闭广告的方式,也是在其使用观看视频的浏览器从技术上做到过滤、屏蔽广告的效果、目的。这说明,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的惯例、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一种通用的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达到了行业通行的程度。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

工具类软件经营者不得以破坏他人正当商业模式方式竞争获得不当利益的标准。“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是视频网站最为主要的商业模式,过滤广告的行为具体非正当性。

法院认为:世界星辉公司的行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对于消费者利益及视频平台利益均具有明显损害。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对于其商业模式的选择不能脱离消费者的接受程度,消费者难以接受的商业模式很难使得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得以维系。对于视频网站而言,虽然免费视频加广告的商业模式并非视频网站可以采用的唯一方式,但就目前情形看,消费者对于收费模式的接受程度有限,视频网站的收入相当部分仍来源于广告。如果视频网站无法使用免费视频加广告这一模式,而网络用户较难接受收费模式,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很可能出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难以维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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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小想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书提出,在考虑广告过滤功能对视频网站或上诉人利益的影响时,不能仅考虑本案的现实情形,而是应考虑该功能被认定具有正当性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

合规君更倾向于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有竞争就必然有损害,“商业模式”本身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产物,就是要将其留在自由竞争的领域,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决定其命运。

同理,开屏广告作为App运营商的广告收入的商业模式必然值得保护吗?屏蔽广告的行为,提升了用户的体验感,就不能引用“技术中立”,推导竞争行为具有正当性?

消费者是市场竞争行为的作用对象,是竞争结果和市场产品的承受者,提升消费者福利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网络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足点应从主要规范经营者行为,延伸至经营者诚信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双重角度。希望司法审判提供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度。

合规君认为,司法应保持谦抑的态度,不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当干预。当法院主动提炼出竞争规则并判定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要对所提炼的竞争规则做详细的论证。

互联网时代,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冲突、经营者利益与消费利益的价值排序、自由竞争与公平正义的冲突等问题,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判定最终是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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