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法》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审计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
会计账簿应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载有错误,或者有缺页、缺号、漏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账簿的登记和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中统一登记和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私人会计账簿中登记和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与实物、货币及相关资料核对会计账簿记录,确保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货币的实际金额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相关内容一致,会计账簿之间的相应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和影响。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审计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要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组成。向不同会计数据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2、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根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正确、完整地计算收入和收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以作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用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收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建立总分类账和其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民族语言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门外语。
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辅助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财务报表等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需要保存30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需要保存30年,其他辅助账簿也需要保存30年;
4、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保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超期支出、漏报、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报、谎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欠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前款所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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