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7月26日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是全文: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对个人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预缴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预缴。
第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使用非住宅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居住的房屋),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明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而言,将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个人的住房租赁企业,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给个人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的,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建设方案。
4.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备案城市持有或经营10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住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将本地区全部或部分城市标准降低50%。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明转发同级税务机关,并公布和动态更新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共享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共享方式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
6.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减免税,并保留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03010(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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