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简介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或者场所,或者虽有机构或者场所,但与该机构或者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从中国取得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应当按照其全部所得征收预扣所得税(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按照扣缴方式,即收入支付方(付款方)在支付收入(款项)时,会为收入受益人(收款方)代扣代缴税款,属于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的一种。
一、利润(股息、红利)
(1)利润的范围
利润,是指按照出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分享利润的权利,以及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缴所得税后从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2)利润所得的减免税
根据相关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境外股票的外国企业,从发行b股或境外股票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息
(1)利息的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场所,存款或贷款、债券、预付款或延期付款等的利息。从中国获得。贷款协议中所谓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都伴随着贷款业务,应作为利息收入处理,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为抵押向外国银行或者外国企业借款,逾期不还本付息,将房屋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取得的抵押价款含有利息的,依法征收代扣所得税。
外国租赁公司在扣除设备价款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租赁的,其中包含的出租人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人国家出口信用利率的,租金支付人可以按照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代扣代缴所得税。
(2)利息的减免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赚取的利息收入。对向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经国务院批准从事外汇存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免征预提所得税。
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经营外汇业务的我国全国性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商品时,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以不高于买方信贷利率的延期付款方式支付给卖方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全国性银行的存款,其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所在国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向中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技术的,以产品转售或产品交付的方式偿还价款本息,或以来料加工装配工人支付的方式抵减价款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只有利息部分通过供货偿还,价格部分仍需以现金支付,则仍应对其利息收入征收预扣所得税。
三、租金
(1)租金的范围
租金是指外国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承租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光纤等
外国企业租赁位于中国的房地产,如房屋、建筑物等。且在国内没有机构或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扣除营业税后,应缴纳代扣所得税,由承租人在实际缴纳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以指令承租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外国企业租赁位于中国的房地产,如房屋、建筑物等。如指派人员对其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或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议国居民公司并委托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或上述出租人属于协议国居民公司并委托在中国境内的非独立代理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以在中国境内的设立和组织为依据。
(2)租金的减免税
对外国公司、企业向中国公司、企业出租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租金暂免预扣所得税;但是,外国公司和企业向中国公司和企业租用船舶在中国沿海或内陆运输收取的租金仍应征收预扣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前中国航空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所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对1999年9月1日以后中国航空公司与外商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所支付的租金,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代扣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
四、担保费
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的担保费收入,或虽已设立。
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比照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五、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对上述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
对于下列各项所得,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对于我国企业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转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可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或版权(包括编程语言、技术方法和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则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按我方要求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合作共同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依法按照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可由外商提出申请,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第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五:在开发重要科学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重大的先进的机电技术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光导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几综合利用技术。
六、财产转让收益
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另外,外国企业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销房屋、建筑物,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外国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对于其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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