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设纳税人将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
实践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销售折扣等情况,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与红字纸质专票发行流程相比,纳税人在发行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收回已发行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单、方便、易操作的优点。
具体来说,红字电子专票的发行流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买卖双方的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买家是否使用过电子专票申报抵扣,有两种方式开具《信息表》。第一类是买方出具的《信息表》。如买方已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买方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在《信息表》中填写对应的蓝色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卖方出具的《信息表》。如果买方没有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抵扣,卖方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这种情况下,需要填写对应的蓝色电子专票信息《信息表》。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自动验证。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第三步,卖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销售者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已验证的《信息表》后,即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要一一对应《信息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买方已经使用电子专票申报抵扣的情况,买方开具《信息表》与卖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买方应将《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临时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将与《信息表》一起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收款人如丢失或损坏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发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合格后,下载电子专票。如果不知道相关信息,也可以再次向出票人索要电子专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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