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相关财税处理

政府补助”的相关财税处理

 

近年来,在转型经济中,政府补助越来越多,政府补助作为政府通过资源再分配进行经济干预的方式之一,在弥补市场缺陷,剌激经济发展、贯彻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向企业提供经济支持,以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20175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下称政府补助准则)(财会〔201715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下面就政府补助的财务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讨论。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政府补助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四)综合性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一)适用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作为应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于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规定的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务案例分析

(一)与资产相关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A公司20196月取得政府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环保设备的购买,公司当月购买环保设备支出8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净残值为零,采用总额法核算。

1、会计处理

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递延收益   500

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借:成本费用   80

贷:累计折旧   80

递延收益摊销:

借:递延收益   50

贷:其他收益   50

2、税务处理

(1)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适用不征税收入,税法上当年应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当年计入其他收益的50万元,调增当年折旧金额50万元,总体不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以后每年确认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其他收益的50万元及对应的折旧50万元,均需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直到递延摊销完毕。

(2)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上当年应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增当年递延收益中未确认其他收益的450万元。对于进行的折旧正常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以后每年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其他收益的50万元,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二:A公司20196月取得政府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环保设备的购买,公司当月购买环保设备支出8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净残值为零,采用净额法核算。

1、会计处理

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递延收益   500

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递延收益   500

贷:银行存款   800

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借:成本费用   30

贷:累计折旧   30

2、税务处理

如果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就会呈现为既无收入,也无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是补贴收入收到时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因此采用冲减资产账面价值时需要进行特别调整,一方面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确认应税收入,另一方面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然后再按税法规定分期折旧或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二)与收益相关的财税处理

案例三:A公司20196月取得政府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奖励A公司对环境保护的积极贡献。

1、会计处理

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收益   500

2、税务处理

没有税会差异,全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四:A公司20196月取得政府补助5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未来的人才引入,每引进一个人才奖励50万,5年内总计未达到10人的,差额需要退回。

1、会计处理

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递延收益   500

当年进行人才引入3人:

借:递延收益   150

贷:其他收益   150

2、税务处理

收到当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增当年递延收益中未确认其他收益的350万元。

对于以后每年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其他收益的部分,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如5年到期未全部使用完毕,应在返还的当年将剩余部分全额进行纳税调减。

四、其他问题提醒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都属于上面讨论的政府补助,除了本次讨论的政府补助外,还可能是政府对于企业的资本性投资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货物所支付的对价。

政府对于企业的资本性投资按照实收资本进行会计处理,税法上投资环节不涉及,在转让、撤资或者清算环节涉及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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