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如何确定向员工个人转账支付的性质?
现实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每月通过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其目的,不言而喻,是利用不纳税或少纳税后的隐性收入和表外收入之一;然后,为了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个操作看似聪明,但实际上有很大的隐患。
笔者认为,出于避税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通过劳动者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劳动者转账一定金额。转移行为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用人单位未能证明款项性质的,劳动者主张该款项为其工资的一部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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