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有趣的税务机关回答问题。
突然看到河南税务机关的一个问题,我很震惊。我们先分享一下: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月15日在线答疑,提到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河南省局有没有出台类似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吗?
答复内容:
你好!你的询问已经收到。对你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如下:(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河南省局没有发布类似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室
2021-06-01
上述在线问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5日的一则简单罗列给大家看看:
问题内容:
你好,很多人认为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管理费,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竣工备案前的土地使用税应该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应该计入开发成本,竣工备案后的土地使用税才算包含管理费。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但会计准则和税务文件都引用了管理费,对房地产企业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各地税务局也不一样,请问总局怎么处理。另外,有专家认为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税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脉相承,所以可以一视同仁,不知是否合理。
请总局回复,不要总局转广东省局省局再转市局然后就无下文了,明确回答一次好不好。
问题回复:
你好:
您在我行网站上提交的税务咨询问题已收悉,现就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你所提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够明确,但这一问题对企业所得税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算问题。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核算存在差异。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管理费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欢迎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
总局的失误与河南局的诡计
来说说总局的问答;第一次。提问企业要求总局明确回答土地使用税是管理费还是土地成本。总局确实在问答中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a .首先说这件事对所得税的最终结果没有影响。区别只在于当年的费用扣除或最终的成本扣除。实质性的影响在于土地增加的结算。总局认为此事仍有争议,建议先计入开发成本。还特别提到效益原则,即属于哪块土地的东西计入哪块土地成本,属于哪一个行业的东西计入哪一个行业成本。效益原则没有问题。问题是土地使用税是否应该计入土地成本。
有两个文件可以参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发〔201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2009〕31号),这两个文件在解释土地成本构成时都提到了一个内容:土地使用费。那么土地使用费是土地使用税吗?
中国总局回答的问题,就在于对这个问题的误解。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土地使用费绝不是土地使用税,字差千里。目前对土地使用费的含义有两种理解:
一是理解为“新增建设用地缴纳土地使用费”,依据三个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另一种理解是,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依据。
但无论哪一种,都明显不同于土地使用税。因此,局域网
土地使用税怎么处理?
据《财经》报道,现在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的区别已经澄清,答案变得更加清晰
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税作为税金,应正式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那么在土地增值税前是否可以作为税金扣除呢?实务中依然颇多争议,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只认可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项。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
总结:
1、土地使用费不是土地使用税,不可混为一谈;
2、土地使用费属于土地成本,会计、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可以税前扣除;
3、土地使用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非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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