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卢某与余某于2017年5月22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有关夫妻共同投资财产处理的约定为:
投资公司的资产:男方同意将其所属某公司的20%股权分割转让给女方,转让手续由男方在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过户登记,逾期办理由男方按每月1万元违约金支付给女方。女方承诺三年内,女方拥有的股权的“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委托由男方行使,财产权和利润分配权归女方所有。
三个月过去了,卢某并未及时向余某转让股份,也并未支付违约金,因此余某提起诉讼,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代管其股份三年”之约定。
法院裁判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余某与卢某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有效,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余某应于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属的某公司20%股权过户至卢某名下,逾期办理按每月1万元向卢某支付违约金。现卢某要求余某将其所属的某公司20%股权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予以支持。
卢某另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代管其股份三年”之约定,实质系否定双方之间离婚协议之约定,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的财务分配,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和撤销。
更多精彩法律资讯,欢迎关注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gzhyjsls.com/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128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