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间资金拆借利率的定价
留言时间:2021-05-08
纳税人的住所
河南省
问题内容
母公司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借闲置资金的利率应如何确定,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母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其借款利率如何确定?
附件
无附件
回答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1
回复内容
你好!你的询问已经收到。对你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9)下列利息收入。7.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金融公司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本息。……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第一百零九条.....................(二)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3)其他与利益相关的关系。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交易各方之间没有关联关系的,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商业交易的原则。
动词(verb的缩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当年和以后年度不扣除。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比例如下:(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比例为2: 1。二、企业是否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费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同期公布的相同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商业交易的原则。母公司提供资金给子公司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即母公司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应按规定确认利息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时,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鉴于您业务的特殊性和空间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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