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普通纳税人租赁设备时可以选择简易税按3%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
需要看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1.如果设备是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租赁公司将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2.如果设备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租赁公司将按13%收取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营地改革试点前获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运营和租赁服务。
5.营地试点改革之日前尚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因此: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些阵营改革的时间:
2012年1月1日,“营改”在上海实施。
2012年9月1日,“营改”在北京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在江苏、安徽两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广东两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浙江、湖北三省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邮政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截至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启动。
问题二
普通纳税人租房时可以选择简易税按5%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
1.一般纳税人在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的房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把5月1日以后租的房产转租出去,就不能选择简单的征税方式。
参考文献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普通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文献2: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确定。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出租的房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把5月1日以后租的房产转租出去,就不能选择简单的征税方式。
参考文献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1。房屋租赁企业中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屋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按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对个人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预缴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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